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6-001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4-16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区属各国有企业,供销社,市属各派出机构:
现将《金凤区2026年推进“三农”工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惠农惠民奖励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2026年推进“三农”工作促进乡村
全面振兴惠农惠民奖励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对标202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自治区、银川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紧扣银川市农业产业“12421”发展思路,立足金凤区农业资源禀赋与城乡融合区位优势,聚焦农民增收核心目标,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化分层分类帮扶机制,扎实推进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加快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和移民群众增收渠道,聚焦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坚持扶志与扶智并举,聚焦产业就业、教育金融、综合保障、乡村建设等关键领域,完善“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长效奖励帮扶机制,强化分层分类到户精准帮扶,增强经营主体带动增收效能,提升农民自我发展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内生动力,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夯实基础。
二、奖补范围及对象
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为辖区良田镇、丰登镇符合条件的一般
农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移民群众,长城中路街道高桥家园、满城北街街道居安家园和临阅家园、黄河东路街道金凤花园符合条件的“十三五”劳务移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一般农户,积极参与推进辖区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资金来源
针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奖励扶持资金,从当年中央、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从银川市农业产业及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中补充;针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农户及移民群众的奖励扶持资金,按照相关行业部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予以落实,根据资金使用及惠农惠民奖励扶持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配套。
四、奖励扶持内容
(一)种植养殖业政策
1.设施温棚种植。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自有种植或租种设施温棚(1栋及以上)的,按照春、秋两季(茬)给予当年一次性种苗奖补,每种植一季(茬)给予2000元种苗奖补,要求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户当年实际种植经营。
2.老旧温棚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推进老旧设施温棚改造。对符合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经评审纳入当年改造计划的经营主体及移民农户,根据温棚改造延长米、建设质量等因素,每栋1万元-3万元范围内给予老旧温棚改造奖补。优先支持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或移民农户的老旧设施温棚改造升级。
3.粮食及特色种植。一般农户(移民群众)和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辖区内种植小麦的,按照当年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奖补200元,种植模式包括单种小麦、麦套玉米、麦套大豆等套种模式;开展小麦拌种降低小麦病虫危害等粮食种植相关政策纳入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种植主体每亩补贴12元,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采购药剂发放。
4.牛羊及特色养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在辖区内饲养且存栏的肉牛、肉羊,当年给予一次性饲草料奖补。奖补标准如下:①肉牛存栏1—9头的,每头奖补500元;存栏10头及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补5000 元;②肉羊存栏1—9只的,每只奖补200元;存栏10只及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补2000元。将蜜蜂、家禽等养殖满3个月的纳入特色庭院经济补贴范围,蜜蜂按照每箱200元补贴每户1000元封顶,家禽等按照每只30元补贴每户1500元封顶。要求当年养殖满3个月。
5.牛羊猪补栏出栏。一般农户(移民群众)、养殖场牛羊补栏、出栏给予奖补政策,对单次购入肉牛、肉羊、生猪的,分别给予肉牛500元/头、肉羊100元/只、生猪200元/头补栏奖补;出栏肉牛(淘汰奶牛)、肉羊、生猪分别给予300元/头、100元/只、150元/头出栏补贴,具体以农业农村部门政策要求为准。按照申报时序奖补资金兑付完为止。
(二)耕地及农机
6.耕地地力。对辖区内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户及移民群众,按照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耕地地力补贴政策要求,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准,落实每亩75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7.农机更新。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旧农机报废更新政策要求,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移民群众)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购置与应用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30%—40%补贴,报废更新的按照自治区当年最新政策要求及验收流程提交最后凭证后落实补贴政策。
(三)务工就业政策
8.务工就业。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在年度收入计算周期内务工就业(含打零工)或自主创业收入达到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按照达到高档位补差额奖补,达到收入时序分批次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劳务奖励。对于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务工的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在以上劳务奖补核定后额外增加200元一次性奖励。
9.外出务工。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在年度收入计算周期内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跨县务工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400元,跨省务工给予1000元;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跨县务工给予600元,跨省务工给予1400元。移民群众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跨县、跨省务工按人社部门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200元、800元。上述两类人群务工交通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10.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使用帮扶资金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400个以上予以优先安置上岗,工资标准按照城市地区2235元/月、农村地区1858元/月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移民群众,按照人社部门优先保障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等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就业相关政策,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工资标准按照人社部门就业政策执行;对于返乡回流等短时间内无业可就、无工可打的一般移民农户劳动力,根据实际情况开发临时性乡村公益性就业岗位限期保障就业。
11.技能培训。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移民群众、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就业重点群体,积极参加人社或其他部门各类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天给予40元、20元生活交通费补贴,最高补贴800元、400元;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每天生活和交通补贴增加15元。对符合条件参加“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培训的农村学员,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助。
12.吸纳就业。对经营主体(含认定的乡村工匠)吸纳辖区农村移民农户就近就业且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占比达到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吸纳11人至20人、21人至60人、61人至100人、100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3万元、5万元,吸纳200人且50%稳定务工达到60天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在11人—200人区间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依次增加1万元、1.5万元、3万元、5万元,200人以上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
(四)教育扶持政策
13.中小学学生。满城北街、黄河东路、长城中路街道“十三五”劳务移民家庭,当(学)年在金凤区辖区学校就读的小学、初中学生并在合法正规“小饭桌”托管机构托管的,给予劳务移民子女“小饭桌”费用奖补。当年费用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的按照实际费用奖补,超过6000元的按照最高6000元进行奖补,每户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6000元。
14.中高职学生。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在校生的(包括顶岗实习),落实国家“雨露计划”政策,按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2000元标准给予春季、秋季学期奖补。
15.大学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庭当年有供养在校或新考入本科及以上(含大学预科)学历大学院校学生的,按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1500元标准给予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家庭按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2000元标准给予奖补。
16.特殊困难学生。金凤区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等13类资助对象1-6年级、7-9年级按照寄宿、非寄宿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补贴政策,学前教育落实“一免一补”政策,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送教上门政策。
(五)金融帮扶政策
17.小额信用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的,按照“应贷尽贷”原则提供5万元以内(含)免抵押免担保、2年期(含)小额信贷政策,小额信贷周期内利息按照70% 落实政府贴息政策。
18.乡村“富民贷”。对一般农户(包括移民群众)、农业产业经营大户等持续稳定开展农业相关生产经营的,按照要求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免抵押免担保、5年期(含)以内、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乡村振兴“富民贷”贷款优惠政策。
19.人身“健康保”。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庭成员全覆盖购买保险周期12个月的乡村振兴“健康保”(意外伤害险),保费每人每年补贴标准45元;在此基础上,按照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自愿原则每人自费25元可享受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扩大保险报销范围。
20.种养业保险。辖区内农户(移民群众)发展相应粮食种植和畜牧养殖购买完全成本保险的,政府按照当年政策要求依据比例落实保费补贴,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投保按政策要求自缴费减半;对购买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等保险的,政府保费补贴比例按当年政策要求可适当提高。
21.农产品品牌培育。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金凤区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的,给予分级奖补。①完成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及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补5000元/个;②新取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个、1.5万元/个,完成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个;③获评市级及以上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3万元,获评国家级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④对开展品牌包装设计、溯源体系建设的,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2万元。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参与的,在上述奖补标准基础上上浮20%。
22.农产品直销店建设。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在银川市主城区新建金凤区特色农产品品牌直销店(体验店)的,按建店标准给予奖补。①经营面积30㎡以下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店;30-60㎡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店;60㎡以上的,一次性奖补8万元/店,且要求店内金凤区本地特色农产品上架占比不低于50%,改造提升(含加盟经营)的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补;②对直销店开展特色农产品宣传推广及标识打造的,按照实际打造费用的20%给予额外奖补,单店最高奖补2万元。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及打造的,一次性奖补在以上基础上上浮20%,并优先保障选址及运营指导。
23.农产品进城销售。对辖区内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通过线下直销店、线上平台等渠道销售金凤区本地生产加工的果蔬肉蛋等特色农产品的,按照年度销售额进行阶梯奖补。销售额50万—10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2%奖补,100万—50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3%奖补;5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4%奖补,单个主体年度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与商超、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长期供货合作(合作期限1年及以上)的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按照年度供货额的1%给予额外奖补,单主体最高奖补5万元;对组织开展金凤区农产品进社区、进商超、进机关等消费活动的各类主体,按照每场活动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补,每场最高奖补1万元,单个主体年度最高奖补5万元。以上由一般农户生产供应农产品形成销售额的,可在以上奖补基础上核算时单独统计并上浮10%奖补比例。
(七)乡村建设政策
24.危房抗震宜居房。对农村地区六类低收入群体新建置换改造危房的每户补助3万元,六类低收入群体中的“极度低收入群体”每户补助3.9万元,加固改造危房的每户补助1.5万元;六类低收入群体新建置换改造抗震宜居农房的每户补助2万元,加固改造的每户补助1.2万元。
25.人居环境整治。对完成当年新建农村卫生厕所改造任务的农户,每户奖励2000元;对于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参与度高、成效显著的乡镇(涉农街道)、行政村(社区),在和美乡村、河湖管理、生态补偿等奖补资金分配过程中予以倾斜支持;对积极配合村集体开展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精细化管护、农田水系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的志愿者农户,经村级组织农户报名、会议限额评比认定、按要求开展公益工作的,给予有偿激励奖补,全年开展志愿工作不少于8次的,给予2400元/户一次性奖补。
26.乡村积分超市。为深化乡村治理,助推移风易俗,实施乡村积分超市建设运营奖补政策,对辖区13个乡村治理积分超市系统开展运维,并对乡村治理积分超市运营良好的行政村当年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积分超市场地打造、物资采购、日常运营等相关支出,激励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培育文明乡风。
(八)健康和兜底帮扶
27.健康帮扶。对农村居民落实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良田镇、丰登镇卫生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就医结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特困人员、孤儿等重点群体,落实医保资助参保、医疗专项救助、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农村“两癌”患病妇女等重点困难群体落实救助和补贴,形成多层次健康帮扶体系。
28.兜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人口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含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津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及相关补贴,对低保家庭子女给予高等教育救助,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临时救助,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及养老金相关政策,形成多方面的综合兜底保障体系。
29.残疾人帮扶。围绕农村残疾人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推进阳光助残创业扶持,提供意外保险保障,给予大中专学生助学资助,实施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和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残疾人家庭“一家一年一事”帮扶,落实符合要求的配套残疾人基本辅具适配等保障服务。
五、申报实施及验收
(一)政策申报及实施
1.农业产业。发展种植养殖业的农户或主体在设施温棚种植、牛羊养殖及出栏补栏、农机更新、特色种植养殖等项目实施前,要及时到所在村委会备案告知,村委会每月进行动态监管,并登记造册。兑现奖励补贴政策时,以统计周期内实际数量作为兑现依据,未在村委会登记备案的原则上不予验收奖补,安排到镇街乡村振兴帮扶资金支持的政策由各镇街负责实施,行业部门资金支持的政策由所在行业部门组织实施。
2.务工就业。申请务工就业奖补和公益性岗位的农户,应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帮扶资金支持的务工就业奖补可简化程序,要求应补尽补,以提供劳务合同(协议)和工资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明为主,对无法提供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盖章和预留联系方式的用工用人证明和发放工资的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落实奖补政策。安排到镇街乡村振兴帮扶资金支持的政策由各镇街负责实施,申请人社就业部门的奖补从其规定。
3.品牌销售。所在镇(街)组织实施消费帮扶品牌建设政策,可根据政策情况细化实施方案。申请奖补的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需向所在镇(街)提交书面申请,附品牌认证证书、店铺建设资料、销售凭证、合作协议等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申报的根据需要额外提供收益分配方案。镇(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和商务部门复审、备案后组织实施,未申报备案验收的,原则上不予拨付资金兑现奖补。
4.吸纳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向所在村(社区)和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按月建立用工台账、生产台账等,村级组织人员定期对主体相关情况实地核实,需根据需要提供相关领域证明材料。镇(街)村(社区)需审核经营主体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土地流转费、入股分红、经营性资产租金兑现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安排到镇街乡村振兴帮扶资金支持的政策由各镇街负责实施,行业部门资金支持的政策由所在行业部门组织实施。
5.其他政策。教育扶持、金融帮扶、乡村建设、健康和兜底帮扶等相关政策,农户及主体按照对应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要求申报,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政策执行实际情况根据需要细化出台对应政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各镇街实施,安排到镇街乡村振兴帮扶资金支持的政策由各镇街道实施,县(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验收兑现
1.验收程序。履行农户(主体)申报、村(社区)初验并公示、实施责任主体审验兑付、公示公告等闭环程序。各政策主管行业部门做好奖补政策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工作,定期调度,强化下沉指导。各类惠农惠民奖补政策(项目)验收、公示程序完成后,实施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奖补资金。
2.公示要求。申报环节严格落实财政帮扶资金支持政策的项目库建设村(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 “事前”公开公示制度,验收审核环节落实村(社区)、镇(街道)“事中” 公开公示制度,奖补兑现完成后落实村(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事后”公开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其他要求。乡村振兴财政帮扶资金支持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到户种养奖补资金6500元封顶、到户务工交通奖补资金6500元封顶,各项政策申报人或主体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获取扶持奖补资金的,各项目实施单位有权依法追回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主体,列入惠农政策限制名单。
(三)备案要求
当年乡村振兴帮扶资金支持的各类惠农惠民奖励扶持政策落实完成后,及时将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报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报备材料为关于某一类奖补政策实施完成后备案的函,并附具体奖补花名册(包括奖补项目、奖补对象属性、奖补金额、奖补内容,务工奖补和一次性交通补贴要注明务工地点、务工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类帮扶资金支持的奖补政策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镇街作为到户奖补政策实施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人,主动研究奖补政策落实和兑现,做好各类奖补政策宣传和解读,督促指导各村(社区)摸清底数,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奖补项目,并及时组织开展到户类项目村级(社区)初验、镇(街道)复验、资金兑现。严格落实三级“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公告制度,建立“党建引领、政企协同、村社联动、群众参与”的统筹推进机制。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镇街要高度重视奖补政策申报和兑付工作,倒排工期、算好细账、精心落实,按照政策要求成熟一批兑现一批,全力推动本镇、街道各类到户奖补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益。在9月底前将所有满足条件的到户扶持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务工就业奖补9月底不能及时兑现完成的,务必在10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成。深化跨镇街帮带机制,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各村集体经济均衡发展。
(三)强化资金监督。各实施主体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资金使用、财务支出等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贪污、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各政策牵头单位要严格落实扶持资金监管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建立动态和常态化督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扶持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将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四)扩大社会参与。鼓励爱心联盟、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惠农惠民帮扶,对捐赠资金超过10万元的企业给予荣誉表彰等支持。搭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平台,建立供需对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产业、乡村建设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金凤区农产品品牌打造和直销店运营,对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作的企业,在奖补政策上予以倾斜。
本奖励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规定施行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政策由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各项奖补扶持政策具体执行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资金保障及乡村振兴工作推进需求适时优化调整,最终以改革发展实际情况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