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6-001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各有关单位:
《金凤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已经第五届人民政府2026年第7次(总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切实减轻家庭教育负担,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5号)文件要求,结合金凤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金凤区范围内经教育部门、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取得合法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免费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免除在金凤区范围内符合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具有正式学籍的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的保育教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对在取得合法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按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予以减免。
第四条 政策衔接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实施后,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免除保教费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政策继续执行。
第五条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按照《关于调整银川市三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银价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教发〔2025〕44号)确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全额免除。民办幼儿园参照辖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高出免除标准的部分,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未参与分类定级的幼儿园参照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低标准减免。每年(按10个月计算)补助标准将依据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动态评估最新结果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1.自治区示范园: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4300元。
2.一类城镇幼儿园: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动态结果为优秀的城镇幼儿园,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3000元。
3.一类农村幼儿园: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动态结果为优秀的农村幼儿园,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2300元。
4.二类幼儿园(含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动态结果为良好及以下的幼儿园(含农村),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1800元。
第三章财政资金保障
第六条 经费分担方式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中关于免保育教育费资金分担方式分担,由中央、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四级财政对免补资金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七条 补助动态调整 根据自治区对本级政策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分担方式。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资金拨付方式 采取按学期拨付方式,辖区幼儿园每学期开学后,需完成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大班在园幼儿学籍数据统计,并向金凤区教育局提交经费补助申请及学籍数据汇总表,由金凤区教育局统一核定拨付各幼儿园。各幼儿园须先行免除大班幼儿保教费,再按学籍人数分学期申领补助,严禁“先收后返”“明免暗收”。
第九条 资金清算 采取按月统计、学期清算方式,以辖区幼儿园大班儿童实际出勤为依据,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园所当年应免保育教育费标准的50%予以补助;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园所当年应免保育教育费标准全额予以补助。由教育局统一进行清算,清算资金采取“多退少补”方式于下一学期预拨付款中进行清算。各园自开学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10日前向教育局报送上月大班儿童实际出勤情况,由教育局统一进行核对。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幼儿园运转、改善设施设备、购置玩教具和图书等方面。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 将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纳入教育、财政、市监部门常态化监督管理范围,加强资金使用日常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分工负责”模式。教育局牵头政策实施、园所审核、数据统计、资金协调及政策宣传,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及监管。民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配合做好特殊群体幼儿信息核验,确保兜底保障到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负责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辖区各幼儿园负责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校验、上报,大班儿童的出勤情况统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持续加大本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把公办园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落实聘用保教人员待遇,确保工资足额按时发放。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常态化监管,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点,定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严禁出现因免补政策实施导致办园质量下降、拖欠教师工资等情况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6日。细则执行过程中有与上级最新政策文件及相关法律冲突的,以上级文件及相关法律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