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6401110100966919/2023-00200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1-14
责任部门: 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09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壮大金凤区劳务中介组织、
劳务经纪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海阅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

《关于发展壮大金凤区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发展壮大金凤区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转移就业经纪活动,保障劳动力转移就业中介组织、经纪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力转移就业市场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金凤区关于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银金党办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所称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劳动力转移就业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劳动关系而从事劳动力转移就业经纪业务的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从事劳动力转移就业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从事劳动力转移就业活动的劳务中介组织,须经金凤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劳务经纪人应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印发的劳务经纪人证书。

第六条   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宣传,广泛收集、发布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

(二)积极与就业地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联系,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承包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协作活动;

(三)监督协助转移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代表转移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四)对转移就业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转移就业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代表转移就业人员协调劳务关系,处理劳务纠纷,全力维护转移就业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调查、登记、建档,建立转移就业资源数据库;

(七)开展其他与转移就业活动有关的服务。

第七条   金凤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对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劳务经纪人证书核发;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力转移就业中介组织、经纪人所从事的劳动力转移就业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劳动力转移就业中介组织、经纪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中涉及的补贴对象为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吸纳建档立卡户就业的企业等。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九条   壮大三大组织,即壮大劳务协会、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三大组织。通过政策、资金扶持,培育劳务经纪人,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创办劳务派遣组织或中介机构。各村成立劳务协会服务站,统一为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提供政策、信息、人力资源等配套服务,实现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上规模、上档次。

第十条   抓好两类输出,即组织输出和自发转移。不断加大组织输出力度,加快形成和完善以劳务中介组织及经纪人为主导的组织输转格局。在抓好常年性组织输出的同时,抓好以葡萄产业基地、大型农业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季节性输出,确保农民工增收的稳定性。同时,支持依托劳务协会和劳务经纪人的组织转移,使输转无序、分散的劳务人员逐步向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输出转变,避免无序流动的盲目性,稳定增加收入。

第十一条  打响一个品牌,即打响金凤区劳务协会品牌。重点结合培训力量和培训特色,合理设置专业,提高培训的针对和适用性,使务工者掌握一定技能,培训与就业相结合,输得出、稳得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技术工人,以金凤区劳务协会品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以娴熟的技能和诚实守信的务工理念,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劳务信誉度。

            第三章  规范和发展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设立本 《实施办法》(试行)主要是用于扶持金凤区劳务产业发展壮大,让群众增收脱贫。金凤区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拿出50万元作为扶持资金,该资金从金凤区全民创业统筹城乡就业专项资金及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扶持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带动转移就业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吸纳建档立卡户就业的企业等方面的补贴。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带动金凤区户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务中介组织;

(二)对带动金凤区户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

(三)吸纳金凤区户籍建档立卡户就业的企业。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用途

第十四条  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的年度考核由劳动就业部门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结果兑现的原则负责考核,各镇积极配合,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提供有效证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转移就业工作业绩明显、组织化程度高、管理规范、协调能力好、诚信守法、在转移就业人员及用工单位中有良好口碑、在转移就业经纪行为中表现突出的转移就业中介组织、经纪人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金凤区劳动就业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措施,积极开展劳务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依法维权、安全生产、禁毒消防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依法开展经纪活动的能力。

第十七条  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的培训费由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带动金凤区籍劳动力转移就业,按照程序将资料提交到所在镇(街)审核加注意见后,经金凤区就业局审定、汇总、公示,提请金凤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照标准兑现补贴,补贴资金从财政预算安排的金凤区全民创业统筹城乡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组织金凤区户籍劳动力就业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凭用工单位出具就业时间证明、工资证明(转移就业人员工资标准按照金凤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人员名册可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

1.一次性组织转移就业人员20人至49人的,按20元/人给予补贴;

2.一次性组织转移就业人员50人至99人的,按30元/人给予补贴;

3.一次性组织转移就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按40元/人给予补贴。

(二)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组织金凤区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凭用工单位出具就业时间证明、工资证明(转移就业人员工资标准按照金凤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人员名册并达到第十八条(一)中的3种补贴转移就业人数条件,享受补贴标准分别按30元/人、40元/人、50元/人给予补贴。

(三)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组织金凤区户籍劳动力就业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团体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工资证明 (转移就业人员工资标准按照金凤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人员名册可享受补贴。补贴标准在第十八条(一)、(二)的基础上上浮20%。

(四)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一次性组织金凤区户籍劳动力20人以上转移就业,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团体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转移就业人员工资标准按照金凤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人员名册,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劳务经纪人100元/人的补贴。

(五)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组织金凤区户籍劳动力到企业就业1年以上,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团体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转移就业人员工资标准按照金凤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劳务经纪人150元/人的补贴。

(六)经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或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遴选审定的就业扶贫示范基地(车间),给予1万元/家补贴;经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遴选审定的就业扶贫优秀劳务经纪人或劳务中介组织法人,给予5000元/人补贴。(补贴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或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下发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企业吸纳金凤区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按照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兑现补贴,补贴资金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对金凤区户籍外出务工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

2.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组织金凤区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初次就业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3.对企业吸纳金凤区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二十条  表现优秀的劳务中介组织可在劳动就业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扶持,期限三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予享受以上政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劳动就业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工信息或劳动合同不真实,给转移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

2.无正当理由给用工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因管理不善,所组织的转移就业人员在用工单位无理取闹,干扰企业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4.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停工停产的;

5.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给转移就业人员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与委托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劳动仲裁协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各镇、有关部门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做好对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奖惩各环节的工作,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准确、工作深入细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劳动就业部门对劳动力转移就业中介组织、经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相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六条 各镇劳保所要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对劳动力转移就业中介组织、经纪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劳动力转移就业中介组织、经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劳动就业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了解劳动力转移就业中介组织、经纪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仅适用于金凤区,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止。具体解释由金凤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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