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3-0026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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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5-22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各派出机构:
《金凤区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银川市金凤区_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金凤区_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_村 (或____路____号)。
第三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笫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及社员权利义务
第六条 取得本社核发的社员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18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________名(一般为每5~15户1人,但不得少于20人。人口在5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30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社员代表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10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18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2/3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____名(一般3~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七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
社管会会议须有2/3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社监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社监会必须严格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督社管会的工作。
(一)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2.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4.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5.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二)社监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社监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监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监会报告;
3.列席社管会会议。
(三)社监会定期召开会议。
社监会会议须有2/3以上社监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监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二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
第二十二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人(一般为3~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20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七条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召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罢免结果应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1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 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本社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审计1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社员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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