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67Q/2023-0006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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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4-23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有关派出机构:
《金凤区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实施方案》、《金凤区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金凤区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实施方案
2、银川市金凤区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金凤区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
劳动报酬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劳动报酬,建立劳动报酬长效增长机制,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辖三区安置非在编复退军人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金凤区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策性安置在金凤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岗位的复退军人、原东二环路、长城路和流动办且目前在岗人员。
原银川市城管局分流安置在金凤区城管局目前在岗工作的30名协管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劳动报酬构成
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
(一)岗位工资按照每人每月540元标准执行。
(二)薪级工资按照《银川市市辖三区安置非在编复退军人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套改,套改工龄按虚年计算,以社保局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入伍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25元标准执行。
(四)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银政办发
[2013]186号文件要求,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900元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人均900元标准执行。
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每年第一季度核定一次,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变动和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2、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900元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人均900元标准执行,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及具体分配办法等,在绩效工资总量控制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银川市金凤区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绩
效考核细则,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实施。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月度考核公示的基础上,按月发放。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工资的分配,应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要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
三、劳动报酬增长机制
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劳动报酬正常增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晋升薪级工资。考核合格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档薪级工资;考核不合格或未参评的,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并取消下年度各类奖项 (奖金)的发放。遇国家或自治区调整工资标准,参照相关调整标准予以同步调整。
四、辞职创业
(一)政策性安置后因未按时报到、自动离职、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就业的、自主创业、提前离岗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前,复退军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中:城镇义务兵按2倍给予补偿,转业士官按3倍给予补偿。
(三)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全额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算。
(四)2017年1月1日以后,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部署安排。各有关单位要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同时,要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金凤区政策性安置非在编人员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狠抓落实管理。工资套改后,各单位未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各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高劳动报酬和另行发放津贴补贴;各类奖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要指导和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六、其他
(一)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自本方案施行起自行废止。
(二)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