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6401110100966919/2023-00283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4
责任部门: 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10
关于印发《银川市金凤区夜市暨占道经营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海阅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

《银川市金凤区夜市暨占道经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金凤区夜市暨占道经营

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促进美丽金凤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银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凤区行政区域开办夜市、占道经营及其它店外经营活动。

第二条:夜市、占道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城市管理、繁荣市场、活跃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金凤区行政区域内开办夜市、占道经营及其它店外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开办夜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金凤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综合执法局审定,报请金凤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准。

第五条:需要临时性占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金凤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综合执法局审定同意后予以批准,经营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天;需要长期占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金凤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综合执法局审定后,经金凤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准。

第六条:申请开办夜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道路;

(二)不减少面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不影响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四)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等设施达标,经营活动中不使用燃煤、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液化气瓶等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

(六)配备专门安全管理及卫生清扫人员,确保经营场地卫生干净,垃圾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七)配备室外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与智慧金凤社会治理平台互联;

(八)符合消防安全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予以审批开办夜市:

(一)本辖区国有空地,未办理租赁手续的;

(二)城市建设规划红线以外地段;

(三)居民小区内。

第八条:申请占道经营及其它店外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占用机动车及行人道路;

(二)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有较宽敞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

(四)所申请经营场地不属于城市建设规划红线以外地段。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主办单位或个人对夜市、占道经营等店外经营活动负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对夜市、占道经营等经营活动履行属地责任;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金凤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责任,共同抓好夜市、占道经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主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好场内秩序,合理安排摊位,严格按照审批许可时间组织开市、散市;管理好经营区域环境卫生,配齐保洁人员和垃圾收集容器、应急厕所等设施,确保及时清理废弃物,持续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一条:夜市、占道经营及其它店外经营活动禁止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现场宰杀销售活禽,禁止现场制售应当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加工的生冷食品及高危食品品种。

第十二条:从事夜市、占道经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据相关规定做到证照齐全,从事涉及食品安全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禁止经营、销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产品;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禁止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五)禁止行医卖药、赌博、测字、算命;

(六)禁止乱扔杂物、乱倒污水、践踏绿地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

(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夜市、占道经营等店外经营的行为,由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强制清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对主办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并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