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915E/2023-0013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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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金凤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进行水土流失普查;
(四)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指导、检查、监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处理水土保持纠纷,查处水土流失案件;
(六)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预报,保护和管理水土保持设施;
(七)开展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五条 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阅海集团、金凤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生态环境和保护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丰登镇、良田镇、长城中路、黄河东路、满城北街、上海西路、北京中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依法对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七条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公告。
第八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
(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三)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十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水务局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 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符合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审批:
(一)涉及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市水务局或者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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