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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6-100/2018-6328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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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8-14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8-14 |
名 称: | 关于印发《金凤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各派出机构:
《金凤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金凤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精准扶持、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计划下达与实施
第三条 金凤区财政局、扶贫办要统筹做好年度扶贫资金安排,在上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计划下达3个工作日内将扶贫专项资金计划下达至两镇及农牧等实施主体单位。
第四条 两镇及农牧等主体实施单位对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要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计划并报备财政局、扶贫办。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项目内容分类实施。其中建设类项目需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招投标及实施工作;补助类项目资金需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资产收益类项目需在1个月内实施并发挥效益。
第六条 规范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移民地区特色产业、改善移民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金凤区财政局、扶贫办要在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两镇及农牧等扶贫资金使用主体单位,各单位要根据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及时拨付专项扶贫资金。其中补助类和资产收益性类扶贫资金在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严格使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其中扶贫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项目规划、勘测、设计、论证、招标等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项目评估、扶贫培训、政策宣传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九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各扶贫职责单位要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 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资金下达内容、用途及时支付专项资金。不得变更、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低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5%,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全面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资金额度、实施内容的公开、公示、公告制度。所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在金凤区、镇、村公示公告率达100%。
第十三条 财政局、扶贫办对扶贫资金项目按照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分年度做好“回头看”工作,确保收益项目持续性、实效性。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机制创新实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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