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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6-100/2019-0004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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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3-11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03-11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阅海集团,海阅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
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