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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3-06-12 15:05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信息

1.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重要会议;

3.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重点工作;

4.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计划;

5.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企业服务、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cjinfeng.gov.cn )。

    2.官方微博“@阅海湾商务区管委会”、微信公众号“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政务新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与大连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联系电话:0951-6890585;传真号:0951-6890585;邮政编码:750002;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按照要求填写《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领取或者在金凤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栏目(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下载。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当面或者通过信函、传真提交受理机构。

2.网上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本单位受理邮箱,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4.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 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本单位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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