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6401110100966919/2025-00177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1-25
责任部门: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25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凤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联合社,市属各派出机构:

《金凤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研究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51125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退役军人发〔20215号)、《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退役军人发〔20252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11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役且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士兵和军士(以下统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驾驶员培训及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和金凤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在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列入金凤区本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确定承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审核参训人员资格和补助资金申请支付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驾驶员培训及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的教育培训费(含技能评价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材料费、场地费、交通费等)和食宿费(生活补助)支出。

第八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在以下标准内据实开支:

(一)适应性培训。线下适应性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

(二)职业技能培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个人申请,在自治区、银川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费标准分别为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C类驾照培训费标准为3500元,B类以上(含B类)驾照培训费标准为4500元。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按照驾照B类标准执行。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个人申请,在自治区、银川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培训费标准分别为400元、1200元、1600元,网络创业培训费每人1600元(含教学辅助平台服务费)。

第九条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时,需要安排食宿的,食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自治区、银川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驾驶员培训及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除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由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每人每天(每天的认定标准为7学时)40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安排食宿的,生活补助不再发放。




第三章资金支付


第十条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时,培训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确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培训计划的发布、报名审核、资金划拨登记等工作全程在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教育培训模块实施。

第十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全国一体化退役军人网上服务平台或退役军人服务APP,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本人先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结束后凭退役证书、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培训合同原件和缴费发票向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报销培训费用,由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票额高于培训标准的按照标准报销、低于标准的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由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退役士兵提供的承训机构学时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按规定对退役士兵予以补助。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金凤区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承训机构不得将退役士兵参训记录作为依据重复申请人社等其他部门的培训补贴。对单位或个人挪用、截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122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