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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2-000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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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2-09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名 称: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杨鑫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批复 |
金凤区党委政法委:
你单位送来的《关于确认杨鑫、马飞见义勇为行为的请示》(银金政法发〔2021〕27 号)收悉,相关事宜已经金凤区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同意杨鑫下水救人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励现金2万元;马飞救人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奖励现金5千元。
请你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