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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0188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2-15
责任部门: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2-16
名 称: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杨鑫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决定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杨鑫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决定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树立典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金凤区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杨鑫“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励现金2万元;奖励快递员马飞现金5千元。

杨鑫等人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中华民族舍己为人的道德风尚。希望辖区广大干部群众以先进为榜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为金凤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杨鑫等人见义勇为主要事迹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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