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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 分公司“6·10”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来源: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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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

分公司“6·10”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61011时许,位于金凤区庆祥街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老厂区)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项目﹣锅炉房拆除施工现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在锅炉房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以下简称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6·10”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金凤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金凤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分别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6·10”一般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对事故调查进行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项目资产处置单位: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热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满某某,注册资本为51800万元,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街381号。

2.项目资产受让单位:河南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装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注册资本:70000万元,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3.项目监理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交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本:3000万元,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

4.项目资产拆除单位(专业分包):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繁阳大道中段路东229号。

5.项目作业人员:贺,男,36岁,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23XXXXXXXX0853,住址:宁夏盐池县高沙窝镇魏庄子自然村号。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项目。

项目地点:金凤区庆祥街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

施工内容: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关停机组设备及备品备件拆除及资产处置﹣锅炉房拆除

(三)资产转让交易及工程发包情况

银川热电公司所属(老厂区)于2018年关停后,就资产补偿事宜,经银川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于202411月通过重庆产权交易所将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资产挂牌转让。202412月,河南安装集团公司通过竞拍获得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实物资产。20241230日,双方签订了相关《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环保协议书》及《场地租赁协议》,将实物资产交付给河南安装集团公司进行处置拆除,约定拆除的所有安全责任由河南安装集团公司承担,后银川热电公司将实物资产移交给河南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因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施工现场原拆除方案已不满足现场安全及实际需求,需要对部分锅炉房进行拆除,双方遂签订《补充协议》。河南安装集团公司在进行实物资产拆除前,编制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机组资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向银川市住建局行管处报备。

银川热电公司委托成都交大公司作为《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老厂区)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项目》监理单位。

202518日,河南安装集团公司与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签订《关停机组设备及备品备件拆除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由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按照河南安装集团公司指定拆除银川热电老厂区范围内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20255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由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对所需拆除的设备外围墙体(包括锅炉房)进行拆除。

202563日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与贺签订《锅炉房拆除工程合同》,雇佣贺进行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锅炉房拆除作业。

(四)事故现场情况(照片)

(图: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锅炉房墙体坍塌事故现场﹣贺死亡地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610日早730分,河南安装集团公司、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开始锅炉房拆除工作,由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赵某某在警戒线以外手持对讲机指挥贺某(死者)现场驾驶挖掘机使用击锤对锅炉房墙体进行破拆,上午11时许,贺某在拆除墙体第四根混凝土立柱时突然停止作业,后因钢筋混凝土立柱偏离测算轨道向南倒下将挖掘机驾驶舱砸毁,贺某被埋在挖掘机中,经120医护人员确定贺某已死亡。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经调查,贺某2025610日,其因施工事故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赵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赵某某等人及119救援人员对挖掘机上坍塌物进行清理后,由119救援人员将贺某抬出来,经120医护人员确定贺某已死亡,事故发生后已经向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管处报告。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凤区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耐心安抚死者家属,认真做好善后工作,2025617日,贺某家属与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迅速、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未出现迟报情况,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及时,迅速化解了社会矛盾,目前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6·10”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信息如下:贺某,男,36岁,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23XXXXXXXX0853,住址:宁夏盐池县高沙窝镇魏庄子自然村号。贺某系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雇佣的挖掘机司机,202563日到事故现场从事银川热电公司(老厂区)锅炉房拆除工程挖掘机破拆工作。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600000元,其中:丧葬及善后赔偿款2300000元(不包括医疗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赔偿挖掘机损失300000元,该费用为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金。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贺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作业前未能全面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充分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贺某在拆除墙体第四根混凝土立柱时停止作业,贺某未采取应急措施撤离危险作业场所,后因钢筋混凝土立柱偏离测算轨道向南倒下将挖掘机驾驶舱砸毁,导致贺某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行锅炉房墙体拆除作业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事故发生前现场负责人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指挥贺某撤离危险作业场所。

2.赵某某: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分包“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进行锅炉房墙体拆除作业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管控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指挥贺某撤离危险作业场所。

3.谭某某: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分包“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银川热电老厂区锅炉房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管控不到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指挥贺某撤离危险作业场所。

4.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检查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监督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认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6·10”坍塌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事故责任单位,作为“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行锅炉房墙体拆除作业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事故发生前现场负责人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指挥贺某撤离危险作业场所,导致坍塌事故发生时贺某当场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于该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具有主动减轻事故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246-A规定,对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处以三十二万元罚款。

建议由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

2.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检查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监督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员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某某:作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分包“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锅炉房墙体拆除作业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指挥贺某撤离危险作业场所,导致坍塌事故发生贺某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具有主动减轻事故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23-B规定,对赵某某处以三万元罚款。

2.谭某某:作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分包“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工程”,专职安全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指挥贺某撤离危险作业场所,导致坍塌事故发生贺某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具有主动减轻事故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23-A规定,对谭某某处二万元罚款。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1.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及资产处置项目”原资产管理单位,与资产受让拆除单位河南安装集团公司签订了《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环保协议书》及《场地租赁协议》,通过合法程序将案涉资产转让并完成交接,且就实物资产拆除与河南安装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进行实物资产的拆除前,编制银川热电老厂区机组资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向银川市住建局行管处报备,在进行拆除作业前针对该项目成立了资产处置项目组,项目管理人员常驻现场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履行监督职责,该单位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

2.河南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热电老厂区关停机组及备品备件拆除及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受让单位,与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天津贝宏河南拆迁分公司签订《关停组件及备品拆除合同》《安全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在进行实物资产的拆除前,编制银川热电老厂区机组资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向银川市住建局行管处报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现场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该单位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

3.贺某:(事故中死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作业前未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充分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贺某在拆除墙体第四根混凝土立柱时突然停止作业,贺某未采取应急措施撤离危险作业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拆迁分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举一反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带班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进一步理顺双方安全管理职责。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机组设备及建(构)筑物拆除的有关规定。

(三)河南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安全检查和协调工作。要适时掌握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动态,确保安全施工。

(四)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认真履行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进行审查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可控。

(五)各镇街、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或按照职能依法处置,坚决打击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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