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档案局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时间:2025-03-20
来源:银川市金凤区档案局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金凤区档案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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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金凤区档案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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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金凤区档案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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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 金凤区档案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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