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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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 年 9 月 1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 | 行政处罚 | 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未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年)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行政检查 | 工业节能监督检查 | 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七)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 |
| 5 | 行政处罚 | 对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罚 | 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41号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行政处罚 | 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处罚 | 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41号)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违规举办科普知识培训机构的处罚 | 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 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六条第一款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 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 2 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吊销许可证件:(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 条例第六十二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宁党办〔2021〕79 号)22. 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本领域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准入方式,并强化日常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普知识培训机构的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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