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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3-06-20 15:34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凤区)应急罚〔2023〕 0020号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将车牌号为宁AZ928M的箱式货车进行非法改装,且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记录。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有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

处罚金额

12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某某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6127301979xxxx103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03

公示截止日期

2023.04.03

处罚机关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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