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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示(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4-03-18 10:18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凤区)应急罚〔2024〕0003

案件名称

王某“2.9”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王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

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加贴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之规定 ;对你作出 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处罚金额

3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某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64011119XXXX1615X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

处罚决定日期

2024.3.13

公示截止日期

2024.3.20

处罚机关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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