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示(5)
时间:2024-07-03
来源: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示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凤区)应急罚〔2024〕0016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海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7”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之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订)A款规定,经裁量后,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
处罚金额 | 30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海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91640100MA76JL8W9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马某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14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7.10 |
处罚机关 |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