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决定对宁夏锐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其主要负责人冯明玉、电梯安全总监陈涛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当事人:宁夏锐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CJF0PX7P
法定代表人:冯明玉
案件名称:宁夏锐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处罚〔2025〕1164号
被处罚对象:
当事人1:宁夏锐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2:主要负责人冯明玉、
当事人3:电梯安全总监陈涛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贺兰山中路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宁夏锐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中多次出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部门”内容;不能提供电梯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提供电梯设备故障异常处理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记录;不能提供人员培训计划、记录;不能提供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不能提供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后经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其承认公司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法定代表人冯明玉未开展电梯安全月调度工作,电梯安全管理总监陈涛未开展电梯风险隐患周排查工作。
此外,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7月1日《宁夏锐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件》(文件号:WY20240701)中,任命陈涛为项目电梯管理安全总监,姚军为项目电梯安全员。经核查,姚军受聘于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而非当事人公司,且当事人未委托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代管电梯运行安全,双方也未签订管理电梯相关协议,且姚军不在当事人公司工作,即当事人公司无实际在岗履职的电梯安全员。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宁夏锐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给予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明玉通报批评;给予电梯安全总监陈涛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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