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电梯安全总监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宁夏置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郭卿、电梯安全总监刘永志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当事人:宁夏置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29B276
法定代表人:郭卿
案件名称:宁夏置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处罚〔2025〕1167号
被处罚对象:
1.当事人:宁夏置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郭卿
3.当事人电梯安全总监:刘永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对任命的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当事人2025年1月和2月的每月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由维保单位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郭卿未主持参加本单位每月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未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未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未严格落实月调度工作制度。电梯安全总监刘永志未在2025年1月2日至3月3日形成的10份《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未严格落实周排查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宁夏置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郭卿及电梯安全总监刘永志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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