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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11010096747C/2023-00016
  • 银金政行复决字[2023]01号
  • 金凤区司法局
  • 金凤区司法局
  • 有效
  • 2023年03月10日
2023-1号银川市金凤区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金政行复决字[2023]01号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来源:金凤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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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金政行复决字 [2023]01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1983年6月5日,联系电话:187XXXX5XXX,身份证号码:6XXXXX19830605XXXX,工作单位:个体,住所地:宁夏银川市XX区XX镇XX村X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占东  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平湖巷1号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申请人请求撤销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3、100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不服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对违法行为人赫某某、虎某、虎某某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3、赫某某、虎某、虎某某三人抢走申请人项链的行为涉嫌抢劫罪,请求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7日17时,赫某某、虎某、虎某某三人强行闯入申请人家中,不分事由的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情急之下举手乱抓,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被进一步伤害,在此过程中,赫某某、虎某、虎某某三人将申请人打伤。并严重抓伤了申请人的脸部和颈部,申请人情急之下的乱抓也抓到了赫某某的鼻子。事发之后,申请人报警,XX镇派出所出警受理。2023年1月8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以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作出该局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3、100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对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处罚没有查明事实,对申请人行为的定性不准确,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

    首先,被申请人作出的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3号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有误,申请人的行为不违法。2023年1月7 日,赫某某、虎某、虎某某三人是闯入到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殴打,这是上门来打人的,而且是三个人共同殴打,申请人被打急了后才举手乱抓以保护自己,这是明显的正当防卫行为,故申请人举手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过程中造成赫某某抓伤,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根本就没有违法的事实。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4拘留处罚的决定是违法的。被申请人作出本行政处罚时,查明的事由遗漏了虎某和虎某某也共同殴打申请人的事实,而被申请人对虎某、虎某某两人没有作出任何处罚,属于查明的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最后,赫某某、虎某、虎某某对申请人殴打过程中,赫某某、虎某、虎某某抢走申请人项链一条,该行为涉嫌抢劫罪,但被申请人对该事实也没有进行追查或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对申请人的行为定性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

   (一)对案件调查情况及案件基本事实。我局依法查明:2023年1月7日17时40分,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良田镇派出所接110 指令,在银川市XX区XX镇XX村X 队,报警人称其母亲与两个女的发生打架,原因不详。接警后我局XX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赫某某(身份证号:6XXXXX19810408XXXX)怀疑其丈夫和马某某(身份证号:6XXXXX19830605XXXX)有私情,后赫某某到马某某家中与马某某商谈此事过程中发生打架,造成二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当日受理为治安案件调查。2023 年1月7日17时许,赫某某与其两女儿虎某、虎某开车到马某某家中找到马某某,随后赫某某与马某某进入到马某某家中理论,双方在理论赫某某怀疑马某某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虎某、虎某某拉开,后赫某某与虎某、虎某某离开现场,民警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所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过程中,马某某自称赫某某、虎某、虎某某三人将其殴打,其还手抓着赫某某的头发对赫某某进行殴打,在二人厮打过程中来被虎某和虎某某拉开,虎某在拉架的过程中将其殴打,在打架过程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丢失,后民警对赫某某、虎某、虎某某进行询问,经询问赫某某抓着对方头发进行厮打,对马某某的面部、背部及腿部进行殴打,虎某、虎某某二人均未参与打架,系赫某某与马某某二人发生打架时,虎某和虎某某将二人拉开后离开,赫某某、虎某、虎某某三人均称在打架过程中并未发现马某某戴项链,也没有拿走马某某项链的情况。马某某与赫某某二人面部均有明显抓伤伤痕,虎某与虎某某无明显受伤情况。经调查马某某及赫某某、虎某、虎某某四人均反映出马某某与赫某某发生打架的违法事实,且马某某与赫某某面部受伤情况均能证实,故马某某与赫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经过上述调查,查明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与事实: 2023年1月7日17时许,在银川市XX区XX镇XX村 X 队马某某的家中。因赫某某怀疑马某某和其丈夫虎某清有不正当关系,后赫某某前往XX区XX镇XX村 X 队马某某家中与马某某理论此事时二人发生打架,赫某某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将马某某面部左脸及颈部抓伤,马某某对赫某某进行殴打,将赫某某左眼皮及鼻子抓伤,故马某某与赫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赫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具体答复。申请人马某某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我局作出的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3、100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对赫某某、虎某、虎某某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罚;双方在打架过程中造成其项链丢失的事情,依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答复如下:1.我局认为该请求于法无据。本案在接警后我局及时出警,及时受案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明了案件的事实,依法对马某某、赫某某作出处罚决定;2.我局对赫某某的处罚依法依规,马某某自称虎某与虎某某将其殴打,无证据证实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调查无法证实虎某、虎某某有殴打行为,故无法对虎某、虎某某作出处罚;3.马某某自称在打架过程中造成其脖子上戴的项链丢失,经调查,无法证实马某某在打架过程中有无戴项链,也无法证实是否在打架过程中造成项链丢失,故无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综上,我局作出的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3、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有据,依法依规。请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议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马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23年1月13日受理。经查明,2023年1月7日17时许,在银川市XX区XX镇XX村X队马某某家中,因赫某某怀疑马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后赫某某到马某某家中与马某某理论此事时发生打架,造成二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XX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马某某、赫某某口头传唤至XX镇派出所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赫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银金公(良田)行罚决字[2023]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赫某某)》、《询问笔录(马某某)》、《询问笔录(虎某一)》、《询问笔录(虎某二)》、《询问笔录(虎某某)》、《检查笔录(马某某)》、《检查照片(马某某)》、《检查笔录(赫某某)》、《检查照片(赫某某)》、《违法犯罪前科证明》、《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

    职权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事实认定和程序方面:本案中违法行为人赫某某怀疑马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遂至马某某家中,与马某某发生打架。赫某某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将马某某面部左脸及颈部抓伤,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对赫某某进行殴打,将赫某某左眼皮及鼻子抓伤,二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马某某及赫某某、虎某、虎某某四人的笔录,结合两人的伤情,均可以证实马某某与赫某某发生打架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马某某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举手乱抓的行为系被打急之后所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赫某某及马某某本人的询问笔录,双方各执一词,且现场没有其他证据及证人,无法证实是哪方先动的手,故无法证实马某某抓伤赫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马某某称,虎某、虎某某也对其有殴打行为,应该对虎某、虎某某二人作出处罚。根据赫某某、虎某、虎某某三人的笔录,反映虎某与虎某某不存在共同殴打申请人马某某的行为,仅有马某某本人陈述,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无法对虎某、虎某某予以处罚;申请人马某某称自己的项链在打架过程中,被赫某某、虎某、虎某某抢走。在民警对马某某进行询问时,马某某并未表述其项链丢失,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马某某在打架过程中有戴项链,亦无法证实是在打架过程中造成项链丢失,故无法认定对方构成抢劫罪。马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存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公安机关给予申请人的治安处罚正当、合情、合理、合法。被申请人受理报案后,经过受案登记、调查取证、传唤、询问,向申请人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有关执法文书均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违法行为人马某某殴打他人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合理。

    综上所述,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对2023年1月7日,XX镇XX村X队殴打他人一案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决定维持。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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