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金政行复决字 [2023]02号
申请人:贾某某,男,1969年11月5日,联系电话:13XXXXXX99,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XX73,工作单位:宁夏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XX县XX镇XX路XX房XX号。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
负责人:周永康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路平湖巷金凤区交警一大队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请求撤销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640106192513936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书》。
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30日本人驾车至银川市XX区XX路城市候机楼实施遇行人未礼让被监控设施抓拍,本路段为双向八车道,单向四车道,行人刚越过中心线隔离栏正在第一条车道行走,相邻的2、3车道应该礼让,第四车道可以通行,我在第四道最右边行驶,抓拍处罚我不服,特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也是个遵纪守法的驾驶员,我也在抖音里看了全国各地好多市交通警察讲的礼让行人视频。
被申请人答复:
(一)对案件调查情况及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1月30日贾某某驾驶宁XX牌小型轿车机动行驶到我辖区XX路城市候机楼处,因遇行人正在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XX科通过电子抓拍录入。贾某某对处罚存在异议,遂向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具体答复。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XX区交警X大队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接到贾某某向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XX区交警X大队工作人员立即核实。经核实,2023年1月30日18时33分,贾某某驾驶宁XX牌小型轿车沿康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与城市候机楼路口时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通过调取监控设备,抓拍图片清晰的记录了2023年1月30日18时 33 分路口该行驶车辆通过路口未礼让行人的情况。该违法行为事实存在且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注意观察有无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其次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当事人驾车通过该路口时,经过路面设有明显的“请礼让行人”字样及停车让行标志,明确提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本案中行人已步行到达斑马线第二车道处,经过车辆应当停车让行。电子监控抓拍照片清楚显示了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其不礼让行为的全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022年10月1日10时19分,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在《银川交警》公众号发布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启用 25 处电子警察抓拍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包括贺兰山路与正源街。对电子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银川市交警支队经审核将录入《公安交管应用平台》,依法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作出对驾驶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640106192513936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XX区交警X大队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行政复议申请人贾某某,并将调查结果告知贾某某。
经审理查明:
复议机关于2023年2月8日收到贾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经查明,2023年1月30日18时33分,贾某某驾驶宁XX 牌小型轿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与城市候机楼路口时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通过调取监控设备,抓拍图片清晰的记录了2023年1月30日18时 33 分路口该行驶车辆通过路口未礼让行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给予处1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驾车驶入人行横道的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职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事实认定和程序方面:申请人驾驶车辆路过人行横道时,未礼让行人的行为的事实存在,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主张本路段为双向八车道,单向四车道,行人刚越过中心线隔离栏正在第一条车道行走,相邻的二 、三车道应该礼让,自己车辆在第四车道最右边可以通行不用让行。对于申请人这一主张,首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种情形下第四车道可以不予让行,申请人提出不用让行的依据是自己从网上找的抖音视频,并不能作为本案不礼让行人的依据;其次申请人认为行人距其还有一段距离,自己能在确保行人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所以没有违反让行规定。申请人只是片面地站在自己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角度判断,可以确保安全,但是发生事故的概率不仅仅与行人和本车辆之间的距离有关,还可能与行人行走速度及其他不确定因素有关,如果行人突然加快行走速度,同样可能引发事故的发生。因此,出于安全考虑,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予认可。
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注意观察有无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其次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当事人驾车通过该路口时,经过路面设有明显的“请礼让行人”字样及停车让行标志,明确提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次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合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决定维持。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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