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金政行复决字 [2023]06号
申请人:马某,男,1982年08月21日,联系电话:17XXXXXXX44,身份证号码:642XXXXXXXXXXX241X,住所地:银川市XX区XX园XX湾17-2-901。
被申请人:银川市XX区XX路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文俊
地址: 银川市XX区XX街XX号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3.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4.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涉案政府信息。
5.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2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第5号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1.本人于2022年12月X日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申请人提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批复及其他文件资料信息,要求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2022年12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1号),截至目前申请人“电子邮箱”并未收到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综上,因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2.本人于2022年12月X日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申请人提出壹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时授权XX社区履行街道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信息,要求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2022年12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2号),截至目前申请人“电子邮箱”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综上,因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3.本人于2022年12月X日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申请人提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时,街道在收到“业主清册”等资料前提下“要求筹备组成员入户核实业主信息”的法律依据信息,要求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2022年12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3号),截至目前申请人“电子邮箱”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综上,因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4.2022年02月X日本人联名XX园XX湾20%业主向街道提交《关于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申请》,2022年04月XX路街道XX社区下发《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提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公开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批复及其他文件资料,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截至目前依然未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综上,因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5.申请人于2022年12月X日通过网络申请获取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授权XX社区履行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信息,2023年2月X日申请人通过政府官网查询,2022年12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第5号: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关于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授权XX社区履行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6 条第 4 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 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因此社区依法指导履行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义务,无需街道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并非行政机关。《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十一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结合本案,社区作为群众性组织必须且只有在街道授权委托下才能“协助”街道履行“指导”权责,而其作为非行政机关本身并不具有“协助”“指导”权责。被申请人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违法违规“默许”或“变相默许”社区履行“指导”“协助”权责,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另据2022年6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园XX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回复》(该应当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系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通过政府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本身系“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授权XX社区履行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系被申请人制作,且应当主动公示,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因被申请人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
(一)对案件调查情况及案件基本事实
现依法查明:申请人马某于2022年12月X日通过网络申请方式申请获取: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批复及其他文件资料信息;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时授权XX社区履行街道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信息;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时,街道在收到“业主清册”等资料前提下“要求筹备组成员入户核实业主信息”的法律依据信息,并要求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我街道于2022年12月X日收到X区政务公开网转办的关于马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3号)并进行处理,经查找相关资料并审查后,我街道认为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其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我街道于2022年12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6号),在金凤区政务公开网对申请人马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关信息。
现申请人马某以自发出申请至行政复议之日“电子邮箱”并未收到回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我街道逾期未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具体答复
我街道办理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马某于2022年12月X日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我街道于12月X日收到XX区政务公开网转办的关于马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2年12月X日在XX区政务公开网进行答复,系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不存在逾期答复情况。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对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本次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人马某要求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即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即可,我街道在XX区政务公开网进行答复的行为,属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申请人马某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经确认收到了相关信息,我街道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马某以“电子邮箱”并未收到回复,要求确认我街道逾期未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不能成立,我街道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6号)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复议机关于2023年2月X日收到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23年2月X日受理。经查明,申请人马某于2022年12月X日通过XX区政务公开网申请获取: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批复及其他文件资料信息;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时授权XX社区履行街道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信息;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时,街道在收到“业主清册”等资料前提下“要求筹备组成员入户核实业主信息”的法律依据信息,并要求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
XX街道办事处于12月X日收到XX区政务公开网转办的关于马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3号)并进行处理。后于2022年12月X日在XX区政务公开网进行答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6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信息公开申请表》3份、《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4号)、《关于碧桂园翡翠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回复》(金长中办函发【2022】1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6号)。
本机关认为:
职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对其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事实认定方面:申请人马某于2022年12月X日通过XX区政务公开网申请获取: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批复及其他文件资料信息;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时授权XX社区履行街道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信息;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时,街道在收到“业主清册”等资料前提下“要求筹备组成员入户核实业主信息”的法律依据信息,并要求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
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X日收到XX区政务公开网转办的关于马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回执》(银金长办依【2022】3号)并进行处理。
后于2022年12月X日在XX区政务公开网进行答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4号),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批复及其他文件资料的政府信息”,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予以提供(附件名为:《关于XX园XX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批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5号),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时授权XX社区履行街道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信息”,向申请人告知了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因此社区依法指导履行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义务,无需街道授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6号),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时,街道在收到‘业主清册’等资料前提下‘要求筹备组成员入户核实业主信息’的法律依据信息”,作出以下回复: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6 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关于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街道在收到业主清册等资料前提下,要求筹备组成员入户核实业主信息的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作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程序方面:申请人马某于2022年12月X日通过XX区政务公开网申请获取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X日收到XX区政务公开网转办的关于马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接受回执,于2022年12月X日在XX区政务公开网进行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不存在逾期答复情况。
对于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关于“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批复及其他文件资料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4号)中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予以提供(附件名为:《关于XX园XX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批复》)。
对于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关于“XX园XX湾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时授权XX蓝湾社区履行街道指导义务授权委托书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5号)中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因此社区依法指导履行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义务,无需街道授权,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该授权委托书信息不存在。
对于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关于“XX园XX湾业主大会成立时,街道在收到业主清册等资料前提下要求筹备组成员入户核实业主信息的法律依据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金长办依回【2022】6号)中予以明确告知。
以上4号、5号、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均系被申请人在金凤区政务公开网进行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次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人马某要求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对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虽原则上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也要结合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金凤区政务公开网申请获取信息,被申请人在金凤区政务公开网进行答复,系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被申请人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整个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检索查找到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将不存在的信息予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该条规定在金凤区政务公开网进行答复,系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马涛以“电子邮箱”并未收到回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不能成立。故本案中,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职权,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信息公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银金长办依回【2022】4号、5号、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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