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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11010096747C/2024-00024
  • 银金政行复决字【2024】023
  • 金凤区司法局
  • 金凤区司法局
  • 有效
  • 2024年05月07日
2024-23号银川市金凤区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金政行复决字【2024】023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来源:金凤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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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金政行复决字〔2024〕023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1XXXX19650305XXXX,现无业,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组XX号,联系电话:155XXXXXXXX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

负责人:马守宝

地址:金凤区黄河东路庆丰街18号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作出的银金公(北)不罚决字〔2024〕1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7日16时许,申请人回到出租房发现没有电,下楼问房东,申请人问房东为什么给申请人断电,她没给申请人开门,在屋里说当地话,申请人也听不懂,还拿手机录申请人。申请人转身刚要走,就来一个男子对申请人大声吼,申请人问他是谁,他说是房东女婿。申请人说跟你有什么关系,申请人也没租你的房,他不由分说,就大嘴巴子扇申请人,还用脚踢申请人。随后申请人就报了警。当时申请人的牙齿被打很痛还活动了,耳朵还嗡嗡作响,有些听不清楚,申请人就跟警察说要去看病,申请人现在没有钱,警察说:“你要去看病,我们就跟对方协商,对方同意给你看病,我们就不管了。”申请人说:“那不行,你们不管了,他能好好的给我看病吗?”申请人是2024年2月27日被打的,申请人是2024年2月29日借到的钱,去银川市XX医院看的牙齿,申请人又在2024年3月4日借到的钱,去银川市XX医院检查耳朵,申请人把检查结果交给警察时,警察说你超过24小时了,检查结果无效。申请人就问警察你当时为什么不告知申请人超过24小时无效呢?申请人不是警察,是老百姓,哪里懂得,你当时本应告诉申请人,你为什么不告诉申请人。警察大声呵斥申请人,申请人也大声跟警察说,当时那么多警察没一个人跟申请人说此事,给申请人录口供时向对待犯罪分子一样的对待申请人,大声吼申请人,让你说啥你就说啥,不问你的,你别说话,态度极其恶劣。最后更加可气,警察以没有摄像头,没有证人为依据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摄像头有,是邻居家的,申请人被打完后,他就回家把摄像记录删除了,申请人对此不服,所以申请人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27日17时许,被申请人接李某某报警称:在XX小区被不认识的人无故殴打,需要处理,被申请人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置。经依法侦查查明:2023年10月25日,报警人李某某与房东吴某某以每个月300元的价格达成租赁协议,李某某开始租住在XX小区自建小二层楼50号,自2023年11月份至今报警人李某某一直拖欠房租未交。2024年2月27日16时许,因李某某未结清房租,吴某某便将李某某租住的房屋断电,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吴某某将其女婿沈某某叫到现场,沈某某到场后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推搡,现场未发生打架。

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17时许报案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北京中路派出所民警白增亮、杨楠于当日受理案件。出警过程中,出警民警现场对当事双方进行了口头询问,登记了当事人和相关目击证人身份信息。随后依法将涉嫌殴打他人的沈某某口头传唤回所内审查,并将传唤的理由及地点通知其家属(传唤时间:2024年02月27日22时05分至2024年02月27日22时35分)。案发当日,因李某某自称被殴打,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制作人身检查笔录,并告知其如有就医需求可于当日前往医院治疗。后李某某于当日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过上述调查,查明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与事实: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案件来源合法有效,受案合法合规;到案经过客观反映了违法行为人沈某某的到案方式、经过及时间;违法前科信息查询证实截止发案时沈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人口信息证实沈某某真实身份信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阐述了案件事实及不予处罚依据,并由沈某某确认签字;送达回执证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违法行为人及被害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报案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24年2月27日17时许,在银川市金凤区XX小区自建房处,因其未结清房租,房东吴某某将其租住的房屋断电,后二人发生争吵。李某某自称被房东吴某某的女婿沈某某朝其面部击打两巴掌,朝其腿部踢了一脚,但无明显外伤。

违法行为人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24年2月27日17时许,其岳母吴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有租客不交房租且辱骂其,沈某某到现场后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沈某某自称其在进门时因李某某挡在门口就推了李某某一下,并未殴打李某某。

证人宗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24年2月27日17时许,其下班回到家后,邻居吴某某告诉其有租客长达四个月不交房租也不搬离,吴某某无奈断电后,租客敲打吴某某房门并辱骂吴某某。吴某某女婿沈某某到场后与租客李某某发生争吵,二人互有推搡,未发生打架。

证人吴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24年2月27日17时许,其向李某某索要房租,李某某以屋内曾丢失物品为由拒绝交纳且不愿搬离,其无奈断电。断电后李某某对其言语辱骂,其因害怕将女婿沈某某叫来,沈某某到场后与李某某发生争吵,但未发生打架。

李某某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24年2月27日,在李某某报案后办案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某体表有明显伤痕。

被申请人具体答复:综合违法嫌疑人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李某某的陈述,以及宋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来看,李某某租住吴某某的房屋,期间以租住房内曾有物品丢失为由长期拒绝交纳房租,该行为虽属民事范畴,但显失合理。吴某某年龄七十有余,无奈采取断电的方式意图让李某某搬离,李某某见此情形即不愿履约,也不愿搬离,并对吴某某进行辱骂。吴某某因害怕将其女婿沈某某叫至现场,沈某某到场后与李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有推搡。现场除李某某自称被沈某某殴打外,其余当事人及证人均证实现场未发生打架。办案民警经走访,中心现场无有效监控,也无其他目击证人。当日经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其体表有明显伤痕。李某某称其当日要求办案民警让嫌疑人一方为其出资看病,该要求不符合办案规范,办案民警不予采纳。李某某称其后于2月29日、3月4日前往医院看病,得出有伤结论,办案民警已于当日明确告知其如有就医需求尽快到医院治疗,李某某未在第一时间就医,时隔多日再就医提供的诊疗记录确不能证明与该案有直接关联性,无法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故李某某指控沈某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充分尊重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银金公(北)不罚决字【2024】第1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处罚公正公平,恳请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驳回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复议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24年3月22日受理。本机关2024年4月3日听取被申请人意见,2024年4月15日听取申请人意见。经查明:2024年2月27日16时许,因申请人长期拖欠房租,房东吴某某便将申请人租住的房屋断电,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因吴某某年事已高,遂将其女婿沈某某叫到现场处理,沈某某到场后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推搡。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立即出警,于当日受理为治安案件查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现场除申请人称被沈某某殴打外其余当事人及证人均证实现场未发生打架,此外现场无有效监控。被申请人当日经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其体表有明显伤痕。后申请人于2月29日、3月4日前往医院看病,得出有伤结论。办案民警已于当日告知其如有就医需求尽快到医院治疗,李某某未在第一时间就医,因此被申请人事后提供的诊疗记录不能证明与该案有直接关联性,无法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故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沈某某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银金公(北)不罚决字【2024】第1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李某某)、送达回执(沈某某)、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沈某某人员信息、传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阳光告知卡(李某某)、询问笔录(李某某)、人身检查笔录(李某某)、阳光告知卡(宗某)、询问笔录(宗某)、阳光告知卡(沈某某)、询问笔录(沈某某)、阳光告知卡(吴某某)、询问笔录(吴某某)

申请人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

本机关认为:

职权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事实认定方面:2024年2月27日16时许,因申请人拖欠数月房租,吴某某便将申请人租住的房屋断电,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吴某某将其女婿沈某某叫到现场,沈某某到场后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推搡。对于申请人所称“沈某某扇他耳光并且用脚踹他”,经本机关调查:除申请人笔录外并没有证人证言及有效监控录像可以证实沈某某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时隔多日才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无法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沈某某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成立,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受理报案后,经过受案登记、调查取证、传唤询问,依法对李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及证人宗某进行询问并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及义务,向申请人告知了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有关执法文书均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违法行为人沈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沈某某殴打申请人,沈某某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故被申请人对沈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合理。

综上所述,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对2024年2月27日,XX小区沈某某殴打李某某一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银金公(北)不罚决字〔2024〕1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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