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号银川市金凤区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金政行复决字〔2025〕00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银金政行复决字〔2025〕001号
申请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XXXXXXX。
被申请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奎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庆丰街18号。
申请人梁裕林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理结果案件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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