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金政行复决字〔2025〕004号
申请人:万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银川市兴庆区XXXXXXXXX。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平湖巷3号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3日10时14分申请人驾驶宁XXX私家车在正源北街与贺兰山西路路口,虽申请了电子行驶证,由于系统更新数据传输延迟电子免检标志上的日期没有更新,被交警以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为由罚款200元,记1分,申请人现向金凤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3日10时14分驾驶号牌为宁 XXXX 普通小型轿车行驶到被申请人辖区贺兰山路与正源街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未领用免检标志的违法行为(XXXX),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查获。
二、办理结果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交警一大队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9日接到万某向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交警一大队工作人员立即核实。
经核实,2024年12月13日10时14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宁XXXX普通小型轿车行驶到被申请人辖区贺兰山中路与正源街路口时驾驶机动车未领用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代码 XXX)时,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指挥中心综合平台缉查布控系统中报警,民警在核查该车辆时,宁XXXX普通小型轿车辆的检验有效期是在2024年8月31日,按照规定,该车辆必须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在“交管 12123APP”上申领电子版的合格标志,才能上路行驶。(根据公安部最新年检政策规定,对非营用小客车、摩托车在10年内,只需要在第六年、第10年到检测机构上线检验,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上线检验一次)。该车辆确实存在预期未审验的情况,且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民警依法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XXX)。经查,综合平台系统中清楚的记录了申请人3次领用合格标志的时间,第一次:2020年8月24日,第二次:2024年8月19日(免予上线检验),第三次:2024年12月13日(免予上线检验)。只有2020年与2022年在检验有效期内申领了电子检验合格标志,2024年系统显示申领电子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间是2024年12月13日,时间超期2月余,因此,该车辆状态一直显示未预期未审验。适用法律: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并计1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对实施驾驶未按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代码 XXX)进行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万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5年1月9日以简易程序受理本案。经查明:2024年12月13日10时14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宁XXXX普通小型轿车行驶到被申请人辖区贺兰山中路与正源街路口时驾驶机动车未领用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代码 XXX)时,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指挥中心综合平台缉查布控系统中报警,民警在核查该车辆时,宁XXXX普通小型轿车的检验有效期是在2024年8月31日,按照规定,该车辆必须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在“交管 12123APP”上申领电子版的合格标志,才能上路行驶。民警依法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XXX),对申请人万某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驾驶的宁XXXX普通小型轿车应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通过“交管12123APP”上申领电子版合格标志才能上路行驶,但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才在“交管12123APP”上申领电子版合格标志,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计1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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