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 安全员的通报批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电梯使用中存在未落实国家有关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决定对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当事人: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处罚〔2025〕1146号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电梯使用中存在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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