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
项目 | |||||||
1 | 行政审批 | 02010001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行政审批 | 0201000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行政审批 | 0201000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 | 行政审批 | 02010004 | 放射诊疗许可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 | 行政审批 | 02010005 | 医师执业审批(含中医、乡村医师)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 | 行政审批 | 02010006 | 护士执业许可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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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审批 | 0201000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人员资格审批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 | 行政审批 | 0201000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含设置、执业登记、校验、变更审批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 | 行政审批 | 020101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含合格证、换发证、校验审批)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 | 行政审批 | 02010011 | 再生育审批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 | 行政审批 | 02010012 | 碘盐生产卫生许可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 | 行政处罚 | 02020001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 | 行政处罚 | 02020002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 | 行政处罚 | 02020003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 | 行政处罚 | 02020004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及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和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 | 行政处罚 | 02020005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 | 行政处罚 | 02020006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其他身体不适宜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其他身体不适宜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9 | 行政处罚 | 02020007 |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等情形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等情形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0 | 行政处罚 | 02020008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1 | 行政处罚 | 0202000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测及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洁、消毒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测及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洁、消毒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2 | 行政处罚 | 02020010 | 对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3 | 行政处罚 | 0202001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4 | 行政处罚 | 02020012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5 | 行政处罚 | 0202001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6 | 行政处罚 | 02020014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7 | 行政处罚 | 02020015 | 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8 | 行政处罚 | 02020016 | 对学校未组织学生参加适当劳动,或者对参加劳动的学生,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学校未组织学生参加适当劳动,或者对参加劳动的学生,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行体格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9 | 行政处罚 | 02020017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0 | 行政处罚 | 02020018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登记、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登记、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1 | 行政处罚 | 02020019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2 | 行政处罚 | 02020020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3 | 行政处罚 | 02020021 | 对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4 | 行政处罚 | 02020022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5 | 行政处罚 | 02020023 | 对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6 | 行政处罚 | 02020024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7 | 行政处罚 | 02020025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8 | 行政处罚 | 02020026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执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9 | 行政处罚 | 02020027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0 | 行政处罚 | 02020028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1 | 行政处罚 | 02020029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2 | 行政处罚 | 02020030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3 | 行政处罚 | 0202003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4 | 行政处罚 | 02020032 | 对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师违法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5 | 行政处罚 | 02020033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6 | 行政处罚 | 02020034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及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及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7 | 行政处罚 | 02020035 |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8 | 行政处罚 | 02020036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或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相关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或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相关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49 | 行政处罚 | 02020037 | 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0 | 行政处罚 | 02020038 | 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1 | 行政处罚 | 02020039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2 | 行政处罚 | 02020040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3 | 行政处罚 | 02020041 | 对医疗机构开具、使用、购销、调剂抗菌药物不符合规定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应用中有不正当经济关系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开具、使用、购销、调剂抗菌药物不符合规定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应用中有不正当经济关系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4 | 行政处罚 | 02020042 | 对医师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师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5 | 行政处罚 | 02020043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及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及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6 | 行政处罚 | 02020044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7 | 行政处罚 | 02020045 | 对医疗机构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8 | 行政处罚 | 02020046 | 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59 | 行政处罚 | 02020047 |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0 | 行政处罚 | 02020048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1 | 行政处罚 | 02020049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2 | 行政处罚 | 0202005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3 | 行政处罚 | 0202005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4 | 行政处罚 | 02020052 | 对医疗卫生机构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5 | 行政处罚 | 02020053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6 | 行政处罚 | 02020054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消毒管理、检验维护等规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消毒管理、检验维护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7 | 行政处罚 | 02020055 | 对非法使用院前急救号码、设备或延误急救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非法使用院前急救号码、设备或延误急救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8 | 行政处罚 | 02020056 | 对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摘取人体器官或者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摘取人体器官或者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69 | 行政处罚 | 02020057 | 对医疗气功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医疗活动或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气功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医疗活动或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0 | 行政处罚 | 02020058 |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1 | 行政处罚 | 02020059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情形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情形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2 | 行政处罚 | 0202006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3 | 行政处罚 | 02020061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4 | 行政处罚 | 02020062 | 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未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未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5 | 行政处罚 | 02020063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6 | 行政处罚 | 02020064 | 对医疗机构违法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违法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7 | 行政处罚 | 02020065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情形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情形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8 | 行政处罚 | 02020066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79 | 行政处罚 | 02020067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0 | 行政处罚 | 02020068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1 | 行政处罚 | 02020069 | 对未按照法定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品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按照法定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品及血液制品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2 | 行政处罚 | 02020070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施工或未采取必要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施工或未采取必要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3 | 行政处罚 | 02020071 |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等行为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4 | 行政处罚 | 02020072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5 | 行政处罚 | 02020073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6 | 行政处罚 | 02020074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管理规范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7 | 行政处罚 | 02020075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8 | 行政处罚 | 02020076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89 | 行政处罚 | 02020077 | 对违法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违法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0 | 行政处罚 | 02020078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1 | 行政处罚 | 02020079 | 对相关单位未对结核病扩散采取预防性措施,及结核病病人故意扩散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相关单位未对结核病扩散采取预防性措施,及结核病病人故意扩散造成他人感染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2 | 行政处罚 | 02020080 | 对未设立结核病门诊和结核病病房的医疗保健机构收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设立结核病门诊和结核病病房的医疗保健机构收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3 | 行政处罚 | 0202008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购进第二类疫苗、未遵守规定接种疫苗、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购进第二类疫苗、未遵守规定接种疫苗、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4 | 行政处罚 | 0202008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5 | 行政处罚 | 02020083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6 | 行政处罚 | 02020084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7 | 行政处罚 | 02020085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等情形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8 | 行政处罚 | 02020086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公共卫生事件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99 | 行政处罚 | 02020087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0 | 行政处罚 | 0202008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1 | 行政处罚 | 02020089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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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2 | 行政处罚 | 02020090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3 | 行政处罚 | 02020091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4 | 行政处罚 | 02020092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5 | 行政处罚 | 02020093 | 对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6 | 行政处罚 | 02020094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对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对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7 | 行政处罚 | 02020095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8 | 行政处罚 | 02020096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有关机构及人员未按规定报告或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有关机构及人员未按规定报告或采取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09 | 行政处罚 | 02020097 | 对拒绝接受监管部门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防控措施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拒绝接受监管部门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0 | 行政处罚 | 02020098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1 | 行政处罚 | 02020099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2 | 行政处罚 | 02020100 | 对拒报、谎报、隐瞒、伪造以及涂改孕产女死亡、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拒报、谎报、隐瞒、伪造以及涂改孕产女死亡、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3 | 行政处罚 | 02020101 | 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4 | 行政处罚 | 02020102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现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现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5 | 行政处罚 | 02020103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6 | 行政处罚 | 02020104 | 对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7 | 行政处罚 | 02020105 | 对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或者容留、包庇他人违反生育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或者容留、包庇他人违反生育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8 | 行政处罚 | 02020106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19 | 行政处罚 | 0202010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0 | 行政处罚 | 02020108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1 | 行政处罚 | 02020109 |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2 | 行政处罚 | 02020110 | 对违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违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3 | 行政处罚 | 02020111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4 | 行政处罚 | 02020112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5 | 行政处罚 | 02020113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6 | 行政处罚 | 02020114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行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行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7 | 行政处罚 | 02020115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8 | 行政处罚 | 02020116 | 对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9 | 行政处罚 | 02020117 |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0 | 行政处罚 | 02020118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1 | 行政处罚 | 02020119 | 对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检测不合格的、生产、贮存、配送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餐饮具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或包装上未标明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检测不合格的、生产、贮存、配送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餐饮具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或包装上未标明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2 | 行政处罚 | 02020120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 1.立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3 | 行政处罚 | 02020121 | 对疫苗接种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疫苗接种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4 | 行政处罚 | 02020122 | 对乡村医生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乡村医生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5 | 行政处罚 | 0202012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6 | 行政处罚 | 0202012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7 | 行政处罚 | 02020125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8 | 行政处罚 | 0202012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拒绝服从调遣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未按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拒绝服从调遣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未按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39 | 行政处罚 | 02020127 | 对使用、销售未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等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使用、销售未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0 | 行政处罚 | 02020128 | 对放射性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放射性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1 | 行政处罚 | 02020129 |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2 | 行政处罚 | 02020130 | 对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3 | 行政处罚 | 02020131 | 对不遵守卫生防疫规定、猎捕旱獭结束后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出售达不到卫生合格要求獭皮等行为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不遵守卫生防疫规定、猎捕旱獭结束后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出售达不到卫生合格要求獭皮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4 | 行政强制 | 02030001 | 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流行采取的控制措施 |
| 1.告知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在采取查封、扣押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暂扣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或暂扣的,作出解除查封或暂扣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7.实施查封、扣押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5 | 行政强制 | 02030002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
| 1.告知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在采取查封、扣押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暂扣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或暂扣的,作出解除查封或暂扣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7.实施查封、扣押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6 | 行政强制 | 02030003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1.告知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在采取查封、扣押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暂扣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或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或暂扣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或暂扣的,作出解除查封或暂扣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7.实施查封、扣押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7 | 行政强制 | 02030004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予以消毒或者销毁 |
| 1.告知责任:在查封、暂扣前告知涉嫌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所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7.实施查封、扣押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8 | 行政强制 | 02030005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
| 1.告知责任:在查封、暂扣前告知涉嫌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所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7.实施查封、扣押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49 | 行政征收 | 02040001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的决定;不予征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社会抚养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社会扶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社会抚养费的; 1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0 | 行政给付 | 02050001 | 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给予不符合人员上报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发放补助金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1 | 行政检查 | 02060001 |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2 | 行政检查 | 02060002 | 餐饮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监督、检测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餐饮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进行监督、检测。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餐饮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3 | 行政检查 | 02060003 | 对相关单位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相关单位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4 | 行政检查 | 02060004 | 医疗废弃物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医疗废弃物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5 | 行政检查 | 02060005 | 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监督和指导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6 | 行政检查 | 02060006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7 | 行政检查 | 02060007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8 | 行政检查 | 02060008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59 | 行政检查 | 0206000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0 | 行政检查 | 02060010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1 | 行政检查 | 02060011 | 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2 | 行政检查 | 02060012 | 对消毒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消毒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3 | 行政检查 | 02060013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4 | 行政检查 | 02060014 | 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 |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5 | 行政确认 | 02070001 | 医疗机构评审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确认,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确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6 | 行政确认 | 0207000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确认,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确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7 | 行政奖励 | 02080001 | 传染病防治工作表彰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8 | 行政奖励 | 02080002 | 妇幼保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69 | 行政奖励 | 02080003 | 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规章和政策行为的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0 | 行政奖励 | 02080004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1 | 行政奖励 | 02080005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2 | 行政奖励 | 02080006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3 | 行政奖励 | 02080007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4 | 行政奖励 | 02080008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5 | 行政奖励 | 02080009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表彰、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6 | 行政奖励 | 02080010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7 | 行政奖励 | 02080011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8 | 行政奖励 | 02080012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79 | 行政奖励 | 02080013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0 | 其他类别 | 02100001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1 | 其他类别 | 02100002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2 | 其他类别 | 02100003 | 义诊备案 |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3 | 其他类别 | 02100004 | 医疗投诉纠纷处理 |
| 1.受理责任:接到当事人争议调解申请书,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调解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3.执行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拒绝或者延迟履行行政调解职责的; 2.在调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调解申请予以受理的, 4.因调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在争议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4 | 其他类别 | 02100005 | 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校验 |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5 | 其他类别 | 02100006 |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和健康证核发 |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6 | 其他类别 | 02100007 |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审批(含审批、变更、年度审核) |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7 | 其他类别 | 02100008 | 《生育服务证》办理 |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188 | 其他类别 | 02100009 | 艾滋病咨询检测和抗病毒治疗的组织实施 |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