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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林业局责任清单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2-15 10:10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行政审批

0901

0001

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政审批

0901

0002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审批

0901

000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行政审批

0901

0005

木材运输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行政审批

0901

0007

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城市已有绿地(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行政审批

0901

0008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行政审批

0901

0009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行政审批

0901

0010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

行政审批

0901

0011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

行政审批

0901

0012

林区用火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

行政审批

0901

0013

狩猎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

行政处罚

0902

0001

盗伐、滥伐或者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盗伐、滥伐或者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

行政处罚

0902

0002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

行政处罚

0902

0003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7

行政处罚

0902

0004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8

行政处罚

0902

0005

工程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尚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工程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尚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9

行政处罚

0902

0006

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0

行政处罚

0902

0007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绿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绿地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1

行政处罚

0902

0008

非法出租、出让或者抵押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出租、出让或者抵押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2

行政处罚

0902

0009

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3

行政处罚

0902

0010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绿篱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绿篱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4

行政处罚

0902

0011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5

行政处罚

0902

0012

未经检疫引进调入种苗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经检疫引进调入种苗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6

行政

处罚

0902

0013

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证书承揽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证书承揽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7

行政处罚

0902

0014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验单证或者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等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验单证或者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等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8

行政处罚

0902

0015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9

行政处罚

0902

0016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0

行政

处罚

0902

0017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1

行政

处罚

0902

0018

无证运输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无证运输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2

行政

处罚

0902

0019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3

行政

处罚

0902

0020

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

行政

处罚

0902

0021

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生长衰弱的现象,没有及时向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生长衰弱的现象,没有及时向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5

行政

处罚

0902

0022

擅自处理未经死亡确认的古树名木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处理未经死亡确认的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6

行政

处罚

0902

0023

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7

行政

处罚

0902

0024

损坏古树名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损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8

行政处罚

0902

0025

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不按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不按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9

行政

处罚

0902

0026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0

行政

处罚

0902

0027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1

行政

处罚

0902

0028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2

行政

处罚

0902

0029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3

行政

处罚

0902

0030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4

行政

处罚

0902

0031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采集、收购或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采集、收购或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5

行政

处罚

0902

0032

擅自排放、抽采湿地水资源的、擅自挖沟(塘)、筑坝、填埋湿地的、向湿地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排放、抽采湿地水资源的、擅自挖沟(塘)、筑坝、填埋湿地的、向湿地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6

行政

处罚

0902

0033

损害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损害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7

行政

处罚

0902

0034

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未达到标准的养殖废水,破坏湿地生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未达到标准的养殖废水,破坏湿地生态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8

行政

处罚

0902

0035

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9

行政

处罚

0902

0036

擅自实施毁林开垦、采矿、挖塘、污染等破坏林地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实施毁林开垦、采矿、挖塘、污染等破坏林地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0

行政

处罚

0902

0037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1

行政

处罚

0902

0038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2

行政

处罚

0902

0039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3

行政

处罚

0902

0040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4

行政

处罚

0902

0041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5

行政

处罚

0902

0042

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收购林木种子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6

行政

处罚

0902

0043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7

行政

处罚

0902

0044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8

行政

处罚

0902

0045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

行政

处罚

0902

0046

销售种子的标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标注,或者使用说明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销售种子的标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标注,或者使用说明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0

行政

处罚

0902

0047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1

行政

处罚

0902

0049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2

行政

处罚

0902

0049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3

行政

处罚

0902

0050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4

行政

处罚

0902

0051

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5

行政

处罚

0902

0052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6

行政

处罚

0902

0053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7

行政

处罚

0902

0054

运输木材货证不符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运输木材货证不符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8

行政

处罚

0902

0055

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9

行政

处罚

0902

0056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0

行政

处罚

0902

0057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1

行政

处罚

0902

0058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2

行政

处罚

0902

0059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以外)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以外)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3

行政

处罚

0902

0060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4

行政

处罚

0902

0061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5

行政

处罚

0902

0062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6

行政

处罚

0902

0063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7

行政

处罚

0902

0064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8

行政

处罚

0902

0065

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9

行政

处罚

0902

0066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0

行政

处罚

0902

0067

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1

行政

处罚

0902

0068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2

行政

处罚

0902

0069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3

行政

处罚

0902

0070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4

行政

处罚

0902

0071

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在禁牧区域内放牧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5

行政

处罚

0902

007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6

行政

处罚

0902

0073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7

行政

处罚

0902

0074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8

行政

处罚

0902

0075

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擅自变更林地权属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9

行政

处罚

0902

0076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灌溉用水;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其他危害酿酒葡萄质量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不符合规定的种苗、灌溉用水;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其他危害酿酒葡萄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0

行政

处罚

0902

0077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1

行政

处罚

0902

0078

收回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收回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2

行政

处罚

0902

0079

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3

行政

处罚

0902

0080

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4

行政

处罚

0902

0081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5

行政

处罚

0902

0082

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6

行政

处罚

0902

0083

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

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7

行政

强制

0903

0001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8

行政

强制

0903

0002

恢复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的绿地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9

行政

强制

0903

0003

恢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的绿地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0

行政

强制

0903

0004

强制迁出或者拆除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1

行政

强制

0903

0005

责令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限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2

行政

强制

0903

0006

恢复擅自开垦林地原状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3

行政

强制

0903

0007

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4

行政

强制

0903

0008

恢复被破坏的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5

行政

强制

0903

0009

恢复被破坏的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6

行政

强制

0903

0010

代为捕回擅自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引进野生动物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7

行政

强制

0903

0011

恢复被破坏、擅自移动的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8

行政

强制

0903

0012

代为补种树木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9

行政

强制

0903

0013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0

行政

强制

0903

0014

封锁和扑灭植物检疫对象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1

行政

强制

0903

0015

收缴作业不符合规定单位的采伐许可证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2

行政

强制

0903

0016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3

行政

强制

0903

0017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和设施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4

行政

强制

0903

0018

暂扣或扣留违反规定运输的木材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5

行政

强制

0903

0019

育林基金征收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6

行政

强制

0903

0020

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等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7

行政

强制

0903

0021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8

行政

强制

0903

0022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9

行政

征收

0904

0001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l.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计算标准,收费依据等。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申报表格,材料等,审查减免费用的理由,事实及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通知单,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费用的相关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3.截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征收款物的;

4.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征收票据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0

行政

给付

0905

0001

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防治费用给付

1受理责任:对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其申请经济补偿的要求,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补偿申请,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与调查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

将评估结果、补偿事项以适当形式予以对外公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对给予补补助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给付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给付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1

行政

给付

0905

0002

因扑救木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给付

1.受理责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其申请经济补偿的要求,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补偿申请,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与调查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

将评估结果、补偿事项以适当形式予以对外公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给付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给付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2

行政

检查

0906

0001

城市的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备案。

1.检查责任:对城市的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3

行政检查

0906

0002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有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有宅院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4

行政检查

0906

0003

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5

行政检查

0906

0004

猎枪和猎具的管理、运输、销售猎枪、猎用弹药等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猎枪和猎具的管理、运输、销售猎枪、猎用弹药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6

行政检查

0906

0005

本辖区内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7

行政检查

0906

0006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8

行政检查

0906

0007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9

行政检查

0906

0008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林木种子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0

行政检查

0906

0009

对已毁林开垦的林地依法退耕还林的检查

1.检查责任:对已毁林开垦的林地依法退耕还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1

行政检查

0906

0010

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立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1.检查责任: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2

行政检查

0906

0011

营造林实绩综合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营造林实绩综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3

行政检查

0906

0012

伐区作业质量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伐区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4

行政检查

0906

0013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5

行政确认

0907

0001

林权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决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确认,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确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6

行政奖励

0908

0001

对在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7

行政奖励

0908

0002

对在林业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8

行政奖励

0908

0003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9

行政奖励

0908

0004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的合格材料予以上报。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0

其他

类别

0910

0001

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1

其他

类别

0910

0002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2

其他

类别

0910

0003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3

其他

类别

0910

0004

迁移古树名木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4

其他

类别

0910

0005

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5

其他

类别

0910

0006

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育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收入的给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6

其他

类别

0910

0007

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给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7

其他

类别

0910

0008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给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8

其他

类别

0910

0009

葡萄产业项目酒庄项目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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