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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统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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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政处罚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或不办理统计设立、变更、注销统计登记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或不办理统计设立、变更、注销统计登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行政处罚

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行政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

行政处罚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统计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

行政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

1、检查责任:建立检查制度、拟定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

2、处理责任: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整改措施。

3、保密责任: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统计执法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公安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

行政奖励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由金凤区统计局对乡(镇)、街道及企业等报送符合区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区市表彰的合格材料上报区市统计局。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

其他类别

统计调查权

l、调查责任: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2.报告责任: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3.监督责任: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6.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7.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

其他类别

统计登记证核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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