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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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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20020001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20020002

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震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处罚

20020003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震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政确认

20070001

企业研发项目鉴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委托书内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鉴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与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鉴订鉴证合同。

3.决定责任: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组成鉴证小组,承办鉴证业务。对于需要进行专项鉴定,应聘请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验或者参加鉴证。按照国家规定的鉴证方法,根据项目的鉴证目的、质量状况、新旧程序、重置成本、使用价格,并参照当地同类物品基准日的进行鉴证。

4、送达责任:鉴证机构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价格鉴证结论交付委托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委托方对价格鉴证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15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申请进行复核裁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鉴证机构同时执业的;

4.从事鉴证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鉴证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利用职权影响鉴证工作公正进行的;

8、与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的鉴证结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行政确认

2007000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对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进行备案;将确认信息报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条件或要求的;

2.接受申请人的馈赠或索要财物的;

3.不按相关标准进行受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行政奖励

20080001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材料予以审核。

2.公示责任:对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认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上报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地震局;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其他类别

20100001

对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对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进行备案;将确认信息报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其他类别

20100002

对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分析现状,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分析工作。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指导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擅自变更规划编制审核程序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给农业农村工作、国家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未尽到编制规划责任或在编制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其他类别

20100003

指导、协助、督促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备案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依法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对备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其他类别

20100004

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单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安全民居示范工程、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等防震减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备案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依法对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单位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决定(不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

其他类别

20100005

对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可以书面作出通报批评。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整改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规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

其他类别

20100006

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资质的备案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对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进行备案;将确认信息报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

其他类别

20100007

对区域内防震减灾及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可以书面作出通报批评。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整改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规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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