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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审计局责任清单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2-15 10:10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

其他类

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1.通知责任: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 3 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

2.审查责任: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处理、处

罚。

4.送达责任:审计检查报告、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于每年的 6 月底和11 月底以前,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

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计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的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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