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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1H37228029N/2023-00009 文  号 金应急发〔2023〕3号 生成日期 2023-03-17
发布机构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化工和 危化品企业设备“带病运行” 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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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类似问题隐患,举一反三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现就深入组织开展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设备“带病运行”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金凤区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持证)企业及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二)整治内容。重点排查整治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装置设备以下带“病”运行安全隐患:

1.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管线“打卡子”;可能与易燃易爆、剧毒物料联通的水管线“打卡子”。

2.弯头及法兰、变径、导淋等发生焊缝泄漏的部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使用。

3.关键设备、阀门、管线未按照设计型号和材质选用,已发现仍维持运行。

4.源设备发生泄漏未及时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围等措施。

5.对于反复出现异常的设备设施,经评估需要淘汰的仍继续使用。

6.输送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管道的支撑不牢固、存在震动现象。  

7.输送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管道法兰未按要求采用双头螺栓、螺栓不齐全。

8.机泵异常震动未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仍继续使用。

9.介质中硫化氢含量高出正常范围未加强防腐蚀检测。

10.发现管道壁厚减薄已达不到设计要求仍继续使用。

11.压力设备管道超过法定检验期限使用。

12.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长时间报警未消除处置)。

13.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4.安全设施未履行变更手续摘除联锁。

15.其他可能导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的隐患。

二、专项整治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成立专项整治小组。2月9日前,金凤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项整治小组:

组   长:田涌福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震怀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田进鹏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高 翔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队长

      李 杨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余小红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二)企业自查整改。2月10日前,企业对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23〕14号文件要求)和整治内容完成自查,建立“带病运行”设备清单及整改责任清单,报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备查。

(三)辖区专项检查。2月20日前,金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辖区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隐患清单,逐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四)市级重点抽查。前,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辖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三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开展抽查检查,对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非常惨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梁言顺、张雨浦、陈春平、吴秀章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各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完善“带病运行”设备清单及整改责任清单,查漏补缺、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增强风险意识,全面排查整治隐患。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化工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的问题、危险介质管道“带压堵漏”等操作在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普遍存在。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要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深刻反思事故深层次原因,查找整改本企业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类似问题不足。各企业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全面辨识装置设备介质安全风险,举一反三深入自查整改设备“带病运行”等事故隐患,特别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等重点部位隐患。对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要按照“立查立改”的要求,建档立账、闭环处置;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科学评估风险,制定落实周密的风险管控措施;不能保障安全的,要果断采取部分或全部装置停产停用、撤出作业人员等措施,坚决避免发生事故。

(三)严格监管执法,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本企业专业技术团队和安全管理团队认真开展问题隐患自查上报,闭环整改事故隐患。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问题隐患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逐一复核,按照执法权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自查不深入、走过场的企业要采取约谈通报、警示曝光、重点执法等方式压实责任;对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自查未发现问题而市县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将立案查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法保障安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采取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等措施,确保安全。

     附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23〕14号)


                             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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