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实现社会整体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定职责,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管工作,对重点企业危险工艺实施有效监管,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2025年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银川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深、准、狠”总体要求,全面落实“防、查、改、教、强、技、制、督、调、究”重点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监督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三、监督检查任务
1.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按照执法计划部署、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按照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的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2.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的管理、作业流程、安全风险警示和防控机制建设等进行检查。
3.认真核查举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每报必查,查必反馈,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4.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依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经营、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安全生产处罚措施,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对象
2025年度执法检查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6家,包括安全风险等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其它企业。具体如下: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26家(加油站25家、宁夏医用氧气厂1家)
五、监督检查重点
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内容,具体检查内容以三级标准化达标相关要求为准。
六、监督检查规划
(一)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全局岗位编制12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2人,其他科室人员10人。
执法工作日测算
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计划测算如下:
1.总法定458工作日。
2025年共365天,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32天(元旦、
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开斋节、古尔邦节、中秋节、国庆节)
全年每人法定工作日为:365-104-32=229个工作日
2.总监管执法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工作人员数量=229天×2人=458个工作日
(三)三项(重点、定期、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
三项监管执法工作日=总监管执法工作日-其它监管工作日=458-284=174天
(四)其他监管工作日
1、中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帮扶12户×2人×2次=48工作日;
2、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10次×2人×3天=60工作日;
3、双随机检查12次×2人×1天=24个工作日
听证、复议、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调研、统计分析等44次×2人×1天=88个工作日;
5、伤亡事故调查处理2人×7起×7天=14工作日;
6、病事假等2人×5天=10个工作日;
7、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2人×5天=10个工作日;
以上合计:284天。
七、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前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执法项目表、执法对象、内容、执法人员、聘用专家等,现场执法检查要素要以安全生产检查表内容为主,同时在执法检查中要注重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考核,并根据被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出具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建议。
八、监督检查措施与内容
(一)现场处理措施
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二)行政处罚
执法检查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刑衔接
1.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险作业罪”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要件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行政执法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作出纠正、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设备、查封场所等行政处理决定,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金凤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重点检查企业计划表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重点检查企业计划表
时间 | 专项检查 | 检查类别 | 检查单位 | 备注 |
第一季度(10家) | 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燃气充装、城市综合体 | 专项检查 | 中石油正源南街加油站、中石油亲水街加油站、中石油正源北街加油站、中石油广场东路加油站、中石油永青加油站、宁夏医用氧气厂 | |
联合检查 | 银川煤气供热有限公司灌装检修厂、建发大阅城、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银川金凤万达广场 | |||
第二季度 (14家) | 加油站、建材企业 | 专项检查 | 银川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四二干沟加油站、银川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第五加油站、银川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中阳加油站、中石油西二环加油站、中石油丰登加油站、中石油宝湖加油站、富瑞特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州南街加油站 | |
联合检查 | 宁夏众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第三季度(15家) | 加油站、 建材企业 | 专项检查 | 宁夏银川兰星销售(集团)长城路加油站、宁夏德隆加油加气站、银川市银新油品有限公司、银川政和长城路加油站、银川兴俊正源油品有限公司正源南街加油站、中油夏盛能源有限公司、 | |
联合检查 | 乾豪砼业、润恒砼业、幸德源砼业、恒源兴银砼业、华巍砼业有限公司、金华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晨辉砼业有限公司、华洋砼业有限公司、石工砼业有限公司 | |||
第四季度(10家) | 加油站、 城市综合体 | 专项检查 | 中石油银植路加油站、中石化宝湖路加油站、中石化满城北街加油站、中石化阅海加油站、中石化六盘山路加油站、银川兴俊正源油品有限公司满城北街加油站、 | |
联合检查 | 新华百货CCpark、金凤新华联广场、海悦广场、悠阅城 |
重点检查企业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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