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 11640111H37228029N/2026-00001
  •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
  • 2026年01月29日
关于对举报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 违法行为进行奖励的通告
时间:2026年01月29日 来源: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银川市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计划对在金凤区范围内举报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市民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的,经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首位有效举报人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的15%进行奖励,最低100元;被举报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奖励金额500元;刑事处罚案件依案情具体情况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不重复奖励;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作用相当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对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四、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在奖励审批通过后,以现金、转账等形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并告知其领取方式和地点。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对举报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惩。

六、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举报电话: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0951-5150933

金凤区公安分局:0951-3801110

八、本通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