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文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就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以政府(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授权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清理建议。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起草部门和执行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在履行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
未按照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但内容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均属于本次清理范围。请各单位全面、仔细核对,如遗漏文件清理,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清理标准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清理单位应当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必须列明具体理由。
(一)对于不需要进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或现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已发生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4.部分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
5.部分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
6.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应当予以细化完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现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被更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5.主要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
6.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或工作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三、清理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下列情形或与之相符的,应当进行清理:
1.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对我区各领域工作做出的决策、提出的要求相符;
2.是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自治区党委的相关工作部署一致;
3.是否存在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4.是否存在其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或者文件之间不协调和相对冲突情形的;
5.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措施,或者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
6.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7.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滞后于改革要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8.是否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一致;
9.是否存在立法“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
四、具体要求
(一)及时评估清理。各部门(单位)务必及时开展评估并将清理结果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22年12月20日(星期二)12:00前报司法局,电子版报送至邮箱。
(二)审核发布。清理建议由司法局汇总后,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按期修改完成。对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司法局将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于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对清理工作不重视、消极应付拖延时限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司法局联系。
电子邮箱:sfjbgs2007@163.com
附件:1.政府(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2.镇(街道)、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