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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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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17年09月05日
银川市金凤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9月05日 来源: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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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凤区辖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前,按规定缴费比例向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上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超过劳动合同约定一个支付周期以上的行为。

第五条  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履行辖区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审核、使用和返还工作。

第六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 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 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在下列年限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项目所在地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上报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以下标准相应减免工资保证金。被免缴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年度该企业按原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一) 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下年度起按1%比例缴纳;

(二) 连续3年内未拖欠的,从第4年开始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 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行为且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二) 因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

(三) 施工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 建设单位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 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支取程序

(一) 核实。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劳动者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

(二) 举证。相关当事人(企业)应当向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说明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被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三) 支取。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而相关当事人(企业)逾期不改的,经金凤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企业)。

(四) 支付。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相关当事人(企业)将支取的工资保证金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支取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剩余部分由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有关企业继续予以解决。

第十条 支取工资保证金后,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当事人(企业)限期等额补缴已经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逾期没有不足和未补缴的,该项目不得继续施工,对已竣工工程不予以验收,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信用等级等。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 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企业填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提交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

(二) 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相应施工场所和主要媒体上公示15日;

(三) 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七个工作日内,经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次性返还工资保证金余额。返还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将银行利息一并返还。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采用资金转账方式缴存,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金凤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应当每半年对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退还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企业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工程开工批准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金凤区农民工清欠领导小组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不得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使用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违法行为,金凤区农民工清欠领导小组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力度,对于没有缴纳工资保证金而施工的,责令其缴纳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批准其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工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工资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和流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用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证明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资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配合个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因拖欠工资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对于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以讨薪达到非法目的等恶性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工资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资保证金流失的,由银行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工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工资保证金。因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经金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现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查处不缴纳工资保证金行为,从而引起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的建设项目,由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处理农民工讨薪事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银川市金凤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95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实施机关

银川市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缴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缴纳范围

凡在金凤区辖区内从事建设单位和公司注册除自治区及银川市以外的施工企业

办理

金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楼办公室

提交材料

1、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企业资质一套

3、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4、施工合同

缴纳标准

1、建设单位按工程标价的2%缴纳

2、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同时向人社部门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人社部门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出具金凤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计算单

3、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投诉电话

金凤区人社局:0951-5031216 0951-5018842

备注

所有提交材料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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