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作用,提高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本职责。
(一)政法委
1、协助金凤区委、金凤区政府领导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相关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与实施细则。
2、促进党委、政府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调查研究,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3、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判决前,要依职权委托居住地(居住地不明确的,以户籍地为准)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就其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矫正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参考。
2、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以及逾期不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收监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4、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民法院在收到居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5、对于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三)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
2、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作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3、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
(四)公安分局
1、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2、对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进行核查或查找。
3、对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必须给予治安处罚、刑事拘留等,并应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4、加强与司法行政及社区矫正部门协调配合。
(五)司法局
1、履行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处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具体组织实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开展检查监督,加强考核考评,规范奖罚措施。
2、应为按期到司法局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居住社区影响的,受委托的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4、对于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5、司法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6、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司法局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7、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9、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10、司法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1、司法局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12、司法局应当向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管制;宣告缓刑,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3、司法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核定编制有计划考试录用司法局工作人员,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2、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进行创业帮扶,积极争取就业机会。
(七)民政局
1、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金凤区建设和管理之中,积极参与、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检查镇(街道)村(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络、帮扶、教育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服刑人员列入低保和社会救济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
(八)财政局
1、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执行财务计划,足额保障经费落实,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2、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九)劳动就业局
要积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经培训后颁发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并积极(十)工会
1、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与创业上的便利和帮助。
2、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区服刑人员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生产活动,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才流动权益,对自主创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及困难帮助。
(十一)团委
1、要组织以团员和青年志愿者结对帮扶为主要方式,在社区矫正组织的指导下积极为青少年矫正人员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志愿者帮教服务,逐步实现对青少年矫正人员帮教服务工作的全面覆盖。
2、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人员进行政治、法治、文化、技术辅导,使青少年矫正人员“思想有人引”、“心里有人导”、“知识有人教”、“困难有人帮”、“技能有人扶”、“工作有人助”、“励志有载体”,保障青少年矫正人员与其他青少年享有同等的权利,为其回归社会开辟新途径。
(十二)妇联
1、要组织妇女干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妇女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维权建设,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妇联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对口帮助,及时家访,掌握思想动态,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妇女矫正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通过各种媒体等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使其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 。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司法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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