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凤区人民调解现状
(一)标准化调委会规范建设情况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宁司发〔2015〕79号)文件精神,金凤区在2015—2016年,先后成立了金凤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凤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凤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凤区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运行良好,调解成绩斐然,先后受到多家媒体的报道。银川新闻网、宁夏新闻网先后报导“金凤区有个婚调委,一年半劝和103对夫妇”,银川新闻网报导“金凤区交调委近一年受理210余件交通事故纠纷”,2017年4月6日,银川日报第3 版刊登“金凤区婚调委助200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三)金凤区诉调对接工作情况
2016年下半年开始金凤区司法局和金凤区人民法院就积极协调建立金凤区诉调工作机制,年底司法局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招聘了专职人民调解员20人,2017年1月全面完成诉调对接工作站点10个,涵盖各镇、街道、金凤法院、西湖法庭、交通巡回法庭。目前各调委会已经完成法院委托案件224起,为推进“法治金凤”建设进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指导群众依法维权,进而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第一防线”的作用,夯实、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减轻了法官工作量,使有限的审判人员集中精力投身到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去,既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达到了“给法院减负、为社会减压”的良好效果。
(四)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
1.专职调解员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发趋势,并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专职调解员是化解这些纠纷的主力军和强心剂。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乡镇(街道)按规定数额选聘兼职调解员时,要落实每1万人聘用1名,最低不少于3名专职调解员的规定,行业性要落实选聘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作为宁夏人民调解“四张网”试点工作的吴忠市以建设为契机,围绕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熟悉调解技巧、善做群众工作”的专职调解员队伍的目标,积极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全市47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全部配备了5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共配备260名),使司法所工作人员由原来平均2.5人增加到8人,不仅充实了调解组织力量,也有效缓解了司法所人员短缺带来的压力。2016年吴忠市完成“民生工程”2019起,专职调解员人均完成7.76件,吴忠市利通区完成“民生工程”813起,专职调解员人均完成12.32件,金凤区全年完成“民生工程”349起,专职调解员人均完成23.26件,远超以上地区,而目前金凤区仅配备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2.兼职调解员
金凤区共有兼职调解员992名,2016年完成简易、一般案件651件。这些兼职调解员大多数是街道、社区的书记和主任、村书记、主任等人兼任,特别是街道、社区调解人员调整变化较快,造成了人员培训及工作不能够及时衔接,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人兼多岗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基层日常工作繁琐,对调解工作干扰较大,因此很难集中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只能应对简易、一般的矛盾纠纷,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疑难、复杂的矛盾还得依靠专职调解员来完成。
(五)调解经费保障
1.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发放
根据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12〕57号)要求,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期间最低生活补助每月不低于1500元。目前,金凤区执行这一政策,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仍维持在最低水平,而盐池县在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上,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专职调解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养老保险。
2016年金凤区根据文件要求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资金1500元标准,全年共计发放23.1万元,发放人民调解一般、简易案件补助2.173万元,共计25.273万元。
2.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落实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规定:司法厅负责评审、制作《全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发放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定、下达资金到各级财政,由各级财政直接兑现。自《办法》出台实施以来,金凤区严格遵照和落实自治区的“以案定补”规定,没有额外单列经费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助。而盐池县实行的是150,+ 200,+500的标准,即在自治区“以案定补”的基础上,县上每件再给予150元的补助,各乡镇再根据财力状况和案件复杂程度再给予200-500元补助,同心县交通警察大队每年为每名人民调解员提供1000元的交通补助,2016年,吴忠市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报酬以及调解组织硬件建设、调解队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达到近2000万元,有力保障了各项工作开展,此外,吴忠市还要求全市各县(市、区)均按照要求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辖区实有人数人均2元予以保障,充分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的更为有效的展开。
3.人民调解员装备保障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类型和数量不断增长,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调解难度增大,录音笔等装备的欠缺影响了人民调解有效的完成,因此有必要为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服、人民调解徽章、笔记本电脑和录音笔等必需的调解装备。人民调解员常常要深入群众家中、争议纠纷现场走访调查,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及时到场进行调解,且群防群治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均需下村(社区)、企业和学校,金凤区辖区村、社区分布范围广,部分地区公共交通不便,需要为调委会配备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目前,西夏区已为调解员配备电动车,同心县交通警察大队每年为每名人民调解员提供1000元的交通补助。没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对工作正常、及时地开展影响很大。
(六)调解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全年,金凤区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7920件,其中,人民调解1324件,司法调解3484件,行政调解3112件,调解成功7904件,成功率为99.8%,排查纠纷3854次,调解矛盾纠纷涉及当事人16840人。2016年,银川市下达金凤区人民调解“民生工程”任务130件,实际完成“民生工程”任务349件,其中疑难92件,重大104件,超额完成任务168%,涉案资金3567.785万元。
2017年第一季度,金凤区完成“民生工程”任务136件,完成2016年的全年任务量,其中疑难案卷101件,重大案卷33件,特大案卷2件,挽回人民群众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在2017年3月自治区司法厅召开的人民调解现场推进会上,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调委会荣获全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许建华、沈阳文等4名同志荣获全区优秀人民调解员,丰登司法所、上海西路司法所被命名为“五星级司法所”。
二、金凤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发现,尽管金凤区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
1.领导重视不到位
一是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二是部分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缺乏主动性。由于人民调解工作不具有立竿见影的社会效果,导致有些镇、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当成“软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过问少,对人民调解员的关心不够,也影响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2.各单位、部门之间联系、配合默契度不高
个别单位和部门之间共同参与、齐抓共管、连调联动的意识较差。金凤区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开辟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但个别单位工作配合不力,导致调解工作缓慢,延误最佳的调解时间,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保障不足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金凤区专职调解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较低且没有其他补助,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经费问题亟待解决。
(三)人员配备不足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宁夏人民调解调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的要求:“乡镇(街道)按规定数额选聘兼职调解员时,要落实每1万人聘用1名,最低不少于3名专职调解员的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文件要求,金凤区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36名。与金凤区情况相差不多的吴忠市利通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达66名,而由于政府财政经费的不足,4月开始,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又无奈减为15名,不足利通区的四分之一,人员严重不足。
三、金凤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思路
(一)加强配合,加大协作配合, 建立健全三调联动机制
各单位、镇(街道)领导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新时期、新时代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认真领导和协调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既分工负责,又加强配合,纠纷出现时,各单位、部门都应本着对事情负责的态度,面对纠纷,解决纠纷;对于本部门能处理的要积极解决,需要与其他单位、部门配合、协助的解决不了(属二个以上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的纠纷要及时报综治办,由综治办牵头解决。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经验”和自治区司法厅在吴忠市建设“四张网”试点的先进经验,共同协调配合,为金凤区“五城五区”建设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二)加快建设金凤区人民调解中心
当前形势下,建议成立金凤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将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服务人民群众,有利于加强司法指导,有利于健全调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必要性和长远的社会意义。成立金凤区人民调解中心后,可以对需要进入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提前介入,主动调解,并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对通过调解程序可直接解决的群众诉求,与信访部门相互配合,引入调解程序进行分流处置;对单靠人民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还可以与法院、公安、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联合调解,使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同时还可以及时掌握基层矛盾纠纷态势,做到矛盾问题早发现、早掌握、早处置、早化解,加强司法指导和更有效地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作用,例如人民调解比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效率更高、时间更短,且不伤和气、不花钱,调解书一经司法确认具有判决书的同等效力。因此,需要各级组织重视,协调工作场地建立金凤区人民调解中心。
(三)加强人员配备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宁夏人民调解调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的要求:“乡镇(街道)按规定数额选聘兼职调解员时,要落实每1万人聘用1名,最低不少于3名专职调解员的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文件要求,金凤区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36名。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为金凤区的镇(街道)调解组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大经费保障,完善金凤区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对各地调解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实行“以案定补”,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2011年1月,金凤区根据自治区“以案定补”制度,制定印发了«金凤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补贴制度已不适用现有人民调解工作,不利于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因此建议修改金凤区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制度,,提高“以案定补”标准。一是在自治区“以案定补”基础上,金凤区政府再根据案件情况补助100—200元不等,重大案件,每件在补助200元,疑难、复杂案件,每件补助在100元。二是原来由金凤区级政府财政补助的简易、一般案件也相应提高补助:其中简易案卷由原来30元/件提高到50元/件,一般案卷由原来120元/件提高到150元/件。通过落实补贴奖励经费,进一步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调解效率和调解积极性,也避免人民调解经费“养事不养人”。
(五)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聘任制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要确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维稳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工程。因此,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必然之趋。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