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2017年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现将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通知》(银司发〔2017〕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2017年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并于
附件:1、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通知》(银司发〔2017〕56号)
2、《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3、《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
联系电话:8677005 联系人:马 兰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
附件1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认真做好2017年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现就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2017年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经验,提升开展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认知度。2016年在全区开展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首次在全区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银川市协调公安、检察、法院以及仲裁委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评价,通过测评打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在提升社会公信力建设、鉴定质量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采信等方面均得到了公检法的认可,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在良好等次以上,未出现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2017年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银川市各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联系,在司法鉴定质量上狠下功夫,强化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行业价值观,进一步提升使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二、查找问题,以评价结果促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内容涉及鉴定质量、规范管理和社会信誉;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案件的意见、建议、满意程度、证据采信等情况;鉴定机构履行出庭质证职责等评价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受理程序、监督检查和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等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公正以及鉴定机构服务态度等进行实效性评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内容涵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通过开展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查找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在机构建设、执业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采取措施,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更好地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形象。
三、具体要求
1、集中组织开展。2017年度的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继续执行自治区司法厅2014年8月印发的《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和《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2)的要求和规定。我市各司法鉴定机构从7月至9月集中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2、所有机构参评。今年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确定为全市司法鉴定机构,重点侧重“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评价,包括综合类司法鉴定机构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其他类别司法鉴定机构也必须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属地司法局进行考核评分,银川市根据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
3、引入第三方评价。今年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将继续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要求,
联系人:庞西玲 电话:0951-6888790
银川市司法局
2017年6月20日
附件2:
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司法鉴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简明、实用、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自治区司法鉴定领域各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
第三条 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的组织实施机关。
第四条 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授权有关社会组织具体承担评价事宜;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具体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和市、县(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进行授权。如果在评价工作中出现机构投诉、评价操作不规范行为或其他影响评价工作的原因,各级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中止授权。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内容,以《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 评价方式以动态评价为主,主要通过调取外部第三方数据(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记录数据、行业协会、媒体等的监控与统计数据)等为主。
第八条 各级评价主体对所评价机构进行抽查评估,年抽查率不低于30%。各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由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分别向社会组织和被评价机构下发评价通知及工作方案;
(二)各鉴定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按照评价指标体系提取收集评价机构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三)评价实施部门按照要求组织评价,对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并进行报备,提供评价意见,对初评结果进行广泛公示,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四)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提出的评价建议进行核准。各级管理部门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类别测评的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监督措施。
第十条 评估结果对应《评价指标体系》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层次。
第十一条 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声誉制度。对履行社会责任评估结果,由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在网络、报纸等信息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向全区各有关部门通报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情况,鼓励相关单位在有关工作中充分考虑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3日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司法鉴定机构社会责任评估办法(试行)》和《宁夏司法鉴定机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司通[2013]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3
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数据获取
评价指标数据的获取以动态数据为主,主要采用外部第三方数据,即相关部门的记录数据、行业协会、媒体等的监控与统计数据等,同时,采用测评、机构提供数据等方式获取指标数据。
二、评价标准
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分数高于90分的,评为优秀等次;评价分数高于70分低于90分的,评为良好等次;评价分数高于60分低于70分的,评为合格等次;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评为不合格等次。
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
鉴定机构名称: 评价时间:
评价指标 |
评价重点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 |
标准分 |
实际分 |
鉴定质量 |
鉴定意见客观 (60分) |
一、鉴定意见的采信 |
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 |
20 |
|
二、出庭质证 |
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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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鉴定时效 |
鉴定委托单位和当事人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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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力验证或认证认可 |
鉴定机构提供、管理部门认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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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 |
程序规范 (30分)
|
五、程序合法 |
市县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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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业规范 |
市县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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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档案达标 |
市县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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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合规 |
市县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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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誉 |
执业诚信 (10分) |
九、遵纪守法 |
市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
5 |
|
十、公正性评价 |
市县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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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益服务 |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管理部门认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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