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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6-105/2018-18756
  • 银金司发〔2018〕6号
  • 金凤区司法局
  • 金凤区司法局
  • 有效
  • 2018年01月29日
关于健全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金司发〔2018〕6号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来源:金凤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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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着眼预测预警预防,补齐短板、加固底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现就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项报告项目

(一)社区服刑人员涉嫌再犯罪或者有余罪、漏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被提请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

(三)社区服刑人员被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或者下落不明未报到的;

(五)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六)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拒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病情报告的;

(七)社区服刑人员涉邪教的,或者曾系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中涉案人员的;

(八)社区服刑人员缠访、闹访,或者实施、参与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行为、事件;信访人员所反映的信访事件涉及到社区服刑人员的;

(九)发现媒体、互联网上有涉及本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或所管社区服刑人员的负面消息;

(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认定标准

(一)涉嫌再犯罪: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含社区服刑人员因余罪、漏罪等情形);

(二)余罪、漏罪:社区矫正期间,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在接收前有余罪、漏罪;

(三)再犯罪: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因涉嫌再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含社区服刑人员因余罪、漏罪等情形);

(四)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的;社区矫正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监所、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的;

(五)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作出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和被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

    (六)脱管:

    1、社区服刑人员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后下落不明,或者虽查到其下落,但拒不到司法所报告情况、接受社区矫正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活动情况且司法所走访、检查、核查时不能见到本人的;

3、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

4、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但未在批准期限内返回,或者外出实际目的地与批准目的地不一致的;

5、其他原因下落不明的;

(七)漏管:

1、罪犯在截止报到日还未报到的;

2、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按规定押送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当面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的;

3、交付执行机关未核实居住地或者核实居住地有误,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接收的;

4、其他漏管的情形;

(八)下落不明未报到:县(区)司法局收到法院、监所相关法律文书,社区服刑人员一直未到司法局报到,经查找去向不明。

(九)非正常死亡: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因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三、报备材料及内容

(一)社区服刑人员脱管。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表现、脱管经过、查找经过等情况。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二)社区服刑人员漏管。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漏管原因等情况。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三)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未报到。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下落不明原因等情况。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四)社区服刑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再犯罪)。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表现、涉嫌重新犯罪经过及处置情况等。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五)社区服刑人员有余(漏)罪。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表现、余(漏)罪案件经过和处置情况等。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六)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表现、收监执行原因、收监执行依据、收监执行结果等。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七)社区服刑人员被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矫正表现、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其他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经过和处置情况等。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八)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死亡经过和处置情况等,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九)社区服刑人员涉邪教的,或者曾系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中涉案人员的。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衔接接收情况、社区矫正表现、社会关系、社会活动情况、工作措施等。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十)缠访、闹访或者实施、参与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行为、事件。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表现,缠访、闹访或者实施、参与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事件的行为、原因及具体经过,工作措施等。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十一)发现媒体、互联网上有涉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或社区服刑人员的负面信息。书面报告:负面信息内容,应对措施等。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表。

(十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书面报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及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

(十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如司法所及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管理体制变革、涉社区矫正警察等。正式书面报告:事情经过,工作措施等。

四、报告时限和方式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重大事项情形,司法所知情后应立即向司法局口头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调查工作,并向司法局矫正办提交书面报告。

五、相关要求

司法所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建立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档案,严格按照报告时限和方式进行报告,严禁迟报、漏报或不报、瞒报等;做好社区矫正重大事项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录入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该项工作将与司法所年底考核挂钩,不执行相关制度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金凤区司法局    

20181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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