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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金司发〔2018〕17号
  • 金凤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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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18年03月08日
金凤区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银金司发〔2018〕17号
时间:2018年03月08日 来源:金凤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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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我区成立60周年,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现根据《全市司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自治区“三大战略”“五个扎实推进”要求,主动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工作,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深化平安金凤、法治金凤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进一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形成覆盖全金凤区、乡(镇)、村和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展壮大以基层人民调解员为基础,专职人民调解员为主导,职业化、专业化为方向、兼职为补充的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覆盖。

二是要进一步拓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领域。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明显增加,联调联动、联席会议等制度不断健全。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促使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能力、技巧和水平明显增强。

四是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中心实现全覆盖,促使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努力实现“小矛盾不出村居(社区)、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金凤区”,保证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

五是运用“互联网+”切实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激活放大人民调解“四张网”功效和作用,帮助和引导辖区村(居)民利用12348中国法网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及人民调解专网,获得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基本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网上申请、网上指派、网上服务、网上监督。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大调研活动,探索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途径。各司法所要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四张网”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实地走访、经验交流座谈会等方式,查找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深层次问题,提出切实具体可行意见建议,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局及时汇报,认真解决好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开展大排查活动,打牢社会和谐稳定基础。各级司法所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及本单位和本系统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社区、厂矿、企业进行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半月组织一次开展普遍排查,每月20日前将通报情况报送至司法局邮箱,对不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将进行通报追责。

2、重点排查。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互联网等矛盾纠纷,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专项排查。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国两会、自治区成立60周年重大节庆活动和敏感时期,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人群中开展专项排查。

(三)做好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涉及民生领域的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1、化解一般纠纷。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2、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外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3、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及时化解,没有成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指导成立。同时,要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方力量,共同做好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化解热点难点纠纷。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四)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拓展调解领域。在巩固提高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年底前婚姻家庭、商会、驻拘留所、监狱、戒毒所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二是推动县(市)、区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6月前全部成立人民调解中心,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复杂的专业性、行业性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并于年底前全部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加大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力度。一是加强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原则,详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每月人民调解员培训1次。二是加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力度。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12〕57号)要求,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理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一步加大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力度,配足配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巩固完善专家库的各类专家人才的选聘,为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和培训。9月30日前,完成完善人民调解专家库组建工作。

3、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坚持每季度分析、交流、研究调解工作,集中商讨疑难矛盾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预警机制。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制度、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回访制度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直报制度。充分利用司法行政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业务信息数据的融合、共享,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业务数据实时录入、直接上传,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统一性,为领导决策和平安金凤建设服务。乡镇(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形成矛盾纠纷信息报告,每季度进行总结上报司法局。三是严格落实督查督导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工作安排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司法局将定期检查督导矛盾纠纷专项活动情况,通报各地专项活动进展情况,确保把排查化解专项活动抓实、抓牢、抓出成效。

4、推动建立“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综治办(综治中心)协调下,一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平台建设,畅通矛盾纠纷的分类、分流调处渠道,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二要健全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逐步探索和规范邀请调解、联合调解、委托调解流程。三要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制度,对适合进行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致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四要坚持矛盾纠纷调处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5日—11月1日)

    3月初,深入基层,详细了解推进人民调解“四张网”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辖区内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向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每半月定期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化解。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要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组织基础,提升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2日至12月31日)

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常抓不懈。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并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切实研究好、部署好、组织好、实施好。每季度召开工作分析研判会、统筹协调辖区内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形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深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同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同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结合起来,同正在开展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同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转变工作作风。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以“月工作通报”制度,落实乡镇(街道)每月、村(居)每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工作制度,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真正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排查出来,整合司法行政资源,采取“包县、包乡、包村、包案、包化解”的方式,明确责任人,深入基层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每月20日前将通报情况上报司法局,切实保证专项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这次专行动为党委、政府重视,为社会各界所知晓。各所每季度报送人民调解案例1篇(格式要求见附件)。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强化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应用“互联网+”等载体,认真编辑简报、信息或专刊,介绍交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司法局。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开展期间,要全面及时地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做好排查工作台账的登记和统计及调解案卷的装订和重大事项的及时报送。

  

附:2018年人民调解案例选编格式内容要求

  

  

金凤区司法局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人民调解案例选编格式内容要求

一、页面格式

    1.页边距。上3.8,下3.2,左右3.15

2.页脚距边界2.5厘米

3.页码按“-1-”格式设置,要求使用小四号TimesNewRoman字体

4.主标题使用长城小标宋体小2号。

5.主标题段后距设0.5行。

6.正文行距设置固定值30磅。

二、案例标题

1.主标题位置。原来在案例正文采集下面,现移到案例基本信息采集上面,即整个文档的最上面。

2.主标题表述。标题有固定格式,(地名)当事人(单位)+(地名)当事人(单位)+纠纷类型+调解案。能够加上地名的应把地名加上(如果是区,则前面要加上市名),如当事人死亡的,用XX家属表述。

参考表述(还可以参考12348中国法网中表述):

许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天津市东丽区张某与刘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唐山市丰南区王某与儿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石家庄市某制版公司与天津市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伊通州区李某与张某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三、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1.案例类型。固定两类,其他人民调解案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不要加“典型”二字。

2.矛盾纠纷受理时间。XX年XX月XX日,注意与正文中出现的受理时间要一致。

3.矛盾纠纷类型。应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具体纠纷类型填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包括以下具体纠纷类型: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电子商务纠纷。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包括以下具体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如新增具体纠纷类型,必须报经司里同意。

4.调解组织名称。基本格式:地名+调解组织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名如是区,前面则需加市,县或县级市前面则不需要加市。调解组织类型应统一、规范。具体包括: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县级市、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电子商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X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法院(公安派出所、信访部门)调解室,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使用“中心”、“XX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名称,新增调解组织类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组织命名规范,并报经司里同意。

参考表述:

喀左县南哨街道南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通化县英额布镇人民调解委员

会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5.供稿。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人姓名。有的供稿人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按实际情况写。

参考写法: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李业秋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站南司法所石小岑

6.审稿。按照XX县(县级市、区)司法局、XX市(地级市)司法局、XX省司法厅基层处、司法部基层司逐级审核,或按实际层级填写即可。审稿人可以写一人,可以写多人,但必须由各级领导审核把关,并附上领导名字。如果省厅有外请单位人员(律师、专家)进行审核,将审核人写在省厅栏。不需要单独把外请单位体现出来。如司法所进行了审稿,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审稿栏写上。

参考写法:

晋中市榆次区司法局  吕永宁  王福虎

晋中市司法局  王顺德  张冬明

山西省司法厅  何建滨  句轶旺

司法部基层司  汤清桥  熊飞

7.检索主题词。基本格式:人民调解+纠纷类型+地名(XX县、XX县级市、XX市或XX市XX区)+XX人民调解委员会+关键词(必须在案例正文中原词出现,与案例主题较接近)

参考表述: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劳动争议纠纷  北京市房山区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伤

四、案例正文采集

1.人名、地名、单位名、文件名等均需技术处理。当事人实际姓名须做处理,如当事人“王”某,正文中应作修改,如写成“李”某等。如人名是两个字,统一规范为“姓+某”(如张某);如人名是三个字,统一规范为“姓+某某”(如李某某);如出现混淆情况,可使用“姓+甲”、“姓+乙”(如王甲、王乙)或“姓+某+甲”、“姓+某+乙”(如刘某甲、刘某乙)等处理方法。不能仅用关系指代,如张某父亲、李某某女儿。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对号入座,对涉及的村(居)、乡镇(街道)名称必须技术处理,写为某村、某社区,某乡镇、某街道,依此类推。对容易造成对号入座的文件名称,如房地产证书号、司法确认书号、公证书号等应隐去文件名称和文号。门牌号、车牌号、地址等信息也要隐去。

2.案例正文字数在2500字左右(包括案例点评)。文字表述必须简练,逻辑清楚,层次分明。要参照法院判决书的语言风格,客观、真实陈述案情,不允许进行文学性渲染和煽情,避免使用倾向性语言。涉及法律和专业术语,必须援引准确,合乎规范。

3.案例必须包括案情简介、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和案例点评四个部分。“案情简介”主要概述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诉求和争议焦点等。“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和方式,完整呈现整个调解过程,一般包括受理、调解前准备(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制定调解方案等)、调解(告知当事人权力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回访和督促履行等。“调解结果”要展现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当场履行,是否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是否满意等。“案例点评”着重从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工作机制和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点评。

五、案例内容存在的问题

(一)需要避免的问题

1.纠纷定性错误。比较容易混淆的纠纷类型有:劳动争议纠纷、劳务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和环境污染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和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等。尽量报送纠纷性质明确的案例,如定性有困难,务必请当地律师、办案法官、专家学者帮忙把关。

2.适用法律错误。纠纷定性错误,极易导致援引法律条文错误。要慎用法律原则、总则条文,容易因为各方理解不同产生争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的法律必须与纠纷发生的时间保持一致。

3.调解程序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纠纷,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调解。

(二)其他具体问题

1.逻辑混乱。有的案例前面写患者手术后造成了神经损伤,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却是死亡赔偿金。

2.调解过程简单。有的案例调解过程只简单一段话,然后就引出了调解结果。

3.案例缺乏典型性。有的案例非常普通,不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4.人称使用混乱。有的案例叙述中突然出现“我”、“你”等非第三人称的用法。

5.调解主体混乱。司法所与调委会混用,有的案例中一会出现司法所主持调解,一会出现调委会主持调解。

6.文字不通顺,语句哆嗦,段句不准,标点符号使用错误。

7.有的案例连续引用大段法律条文后,直接得出调解结果,不作任何分析。应是每一段或几段条文对应解决(说明)某项问题,有相应的分析。如解决定性问题、解决赔偿金额问题等。

8.有的案例在点评中又连续或大段引用法律条文原文。点评应该文字精练,一语中的,不需要用大段法律条文去说明、分析。


  

武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参考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年5月16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董亭琳

审稿:青岛市司法局  王言卿  王睿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  刁春风

司法部基层司  熊飞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医疗纠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流管医疗责任事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患者武某(男,68岁)因直肠癌在青岛市A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2009年6月,武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青岛市B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并住院,武某病情稳定后,B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枚,其间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3次入住B医院,2次做盆腔CT均未发现异物。武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2015年5月在青岛市C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做盆腔CT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年12月,武某于C医院手术取出长约5cm,直径0.7cm的引流管。为此,武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B医院,为其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30万元,经过多次与B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B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武某1.5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武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武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武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武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武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专家讨论建议B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武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B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B医院给予患者武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B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武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武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6年6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B医院一次性向武某给付人民币3.8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武某不再向B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武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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