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金凤区深化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要点暨推进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强劳动争议、教育医患、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推进金凤区综治(平安建设)创建工作,维护金凤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平安金凤、法治金凤”建设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和专业领域、适应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基本需要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最大限度地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和特殊区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金凤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结构和业务工作全覆盖为目标,在现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基础上,不断加强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教育医患、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行业和专业的调委会建设,并在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基础上,培训一批兼职人民调解员,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力量。
三、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组建原则。要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建专业调委会,依法开展工作。二是政府主导原则。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政分管领导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三是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专业调委会建设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四、明确部门任务,制定落实方案
(一)组织建设
1、成立金凤区人民调解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人民调解法》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联合金凤区人民法院成立金凤区人民调解中心。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以及分流处理工作。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和各镇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
2、完善金凤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进一步建立健全金凤区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推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内部稳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事业单位撤并频繁,新兴行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单位数量增加较快。新形势下新的矛盾纠纷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也比较突出。成立金凤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调整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事业单位领导从繁杂的纠纷中解脱出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凡是在当地某一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当前,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突出,卫生、交通、人社、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的实际,积极推进专业调委会建设,力争在2018年10月底完成此类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日常工作由司法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专业调委会可单独建立也可联合建立。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单独建立专业调委会,其名称由“所在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如:金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民间纠纷的,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组成。要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
(二)队伍建设
专业调委会委员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副主任和主任一般通过推选产生,专业调委会委员一般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在需要时,参与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专业调委会委员既要有精通法律、善于调解、擅长做群众工作的,又要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件。各调委会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吸纳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加入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行列,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专业调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工作机制建设
1.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在同类别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在相关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与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发挥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专业调委会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受理的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直至地方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预防和调解工作。
2.建立专业咨询机制。建立金凤区和各镇、街道人民调解专家库,接受调委会或者当事人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专家库于10月前组建完成,专家库人员应向社会公布,一般将人员名单公布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内。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
(四)业务建设
1.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纠纷必须坚持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和不收费制度;要规范调解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
2.调委会应当在纠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履行回访等程序。
3.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对经调解未能化解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妥善解决。
4.经调解达成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委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成立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另附文),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季度培训和每月培训)。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矛盾主体、责任主体意识,建管并重,有效发挥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作用。
(二)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分级、分类保障原则,加大财政投入,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及人民调解专家队伍工作经费,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的调解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以及安全保障设施。
六、强化部门联动,提升工作成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已建立起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建设,做好化解本地矛盾纠纷工作,对正在组建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要根据矛盾需求打造,各部门要切实解决专业调委会建设及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积极有效地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专业调委会建设的责任,协调解决专业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协助司法行政部门聘任专、兼职调解员等,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业调委会建设及其工作顺利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专业调委会的指导职责,指导专业调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指导专业调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指导专业调委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采取工作交流、法律知识测评、专家讲座、业务竞赛等形式,帮助专业调解员分析、掌握行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运用专业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业调委会的建设和探索,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各地要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专业调委会的基本制度、申请调解的方法、调解的程序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选择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要鼓励工作创新,积极探索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金凤区司法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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