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本着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根据《银川市金凤区本级基本支出管理试行办法》,结合金凤区财力情况,现将2020年金凤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分类分档
2020年部门预算的编制,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进行编制。行政机关单位分为党政机关、司纪机关、政法乡镇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四类;事业单位分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二类(详见附表)。
二、部门预算定额内容
2020年预算定额标准分为人员经费定额、基本公用经费定额、特殊经费定额和教育经费定额。其中:
(一)人员经费定额。按照2019年9月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数逐人核定。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及取暖补贴。
(二)基本公用经费定额。由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标准组成。
1、综合定额标准:是指对单位日常公用支出的各个项目进行调整和归并后形成的定额项目,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等。
2、单项定额标准:是指按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直接制定的日常公用支出项目定额,单项定额包括公用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
(三)特殊经费定额。特殊经费分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活动经费。经费按实有人数和标准确定。
(四)教育经费定额。义务教育阶段经费按照2019年秋季入学学生实有人数核定。
三、部门预算定额标准
(一)基本公用经费标准
1、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司法局、纪检委及卫生执法监督所)公用综合定额标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每人每年6500元;政法委、各镇、街道办事处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行政部门每人每年4000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人每年3500元。
2、司法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公用经费卫生执法监督所每人每年10000元,纪检委、司法局每人每年8000元;业务经费卫生执法监督所每人每年16000元,纪检委、司法局每人每年7000元。专项业务费用于保障公用开支、办案业务、基层所站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
3、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
幼儿园:每生每年300元;(不含公用采暖费);
小学:每生每年110元;(不含公用采暖费);
初中:每生每年130元;(不含公用采暖费);
4、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
离休人员公用特需经费标准:厅级干部每人每年1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
5、单项定额标准
(1)公用取暖费:城市学校办公用房取暖费按照收取单位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3.8元/平米×5个月核定;农村学校通过政府购买供暖服务集中招标采购的,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由金凤区教育局统一支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取暖费按照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5.3元/平米×5个月核定。
(2)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行政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具体保留公车的单位和数量以车改审批为准)。具体标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每辆每年33000元;其他行政、全额事业单位小汽车每辆每年30000元;工具车和其它车每辆每年20000元(不含环卫专用工具车)。
*司法局及卫生执法监督所的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含在综合定额中,不再单独核定。
(3)福利费:行政机关按照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30元;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每人每年36元;离休人员每人每年36元。
(4)社区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核算,3000户以下的为10万元,3000-5000户的为13万元,5000户(含5000户)以上的为15万元。
(5)村级工作经费(含村居合一的社区):每个村每年5万元。
(二)特殊经费标准
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活动经费每人每年1500元。
(三)社会保险缴费
社会保险缴费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核定。包括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含年终一次性奖金)×8%;
2、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含年终一次性奖金)×6%;
3、住房公积金=(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年终一次性奖金+取暖补贴)×12%;
4、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单位实际缴费数核定。
5、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分别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6%和8%。
(四)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取暖补贴
1、年终一次性奖金:行政单位和未实施事业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宁政发【2006】138号文件规定执行,实施事业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已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不再单独核定年终一次性奖金。
2、取暖补贴:按照银财发【2010】504号文件执行
(五)工会经费:按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
四、预算管理要求
(一)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积极安排预算支出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55号)要求,除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及应急救灾等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律不得追加预算。
(二)各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挤占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办理其它事项,更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来补充行政事业经费。
附件:银川市金凤区预算单位经费性质分类表
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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