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 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 号),认真落实 自治区、银川市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过渡期内奖补扶持政 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移民致富提升行动, 促进已脱贫人口及“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持续增收,结合金凤区 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把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脱贫人 口及易返贫“三类人员”监测对象重点群体收入作为主攻方向, 坚持扶智扶志有机结合,聚焦产业就业和综合保障,充分发挥资 金使用效益,加大到户帮扶力度,增强自我发展内生动力,提高 自我发展抗风险能力,建立“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 长效奖励帮扶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成果,不断缩小收入差距,为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二、奖补对象
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为辖区良田镇、丰登镇、长城中路街道 高桥家园、满城北街街道居安家园和临阅家园、黄河东路街道金 凤花园脱贫户(不包括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 息系统中状态为“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及“三类人员”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辖区参 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资金来源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 号)和《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 财政衔接资金促进脱贫群众稳定增收的通知》(宁乡振发〔2023〕 79 号)等政策要求,奖补扶持资金按照使用要求从当年中央和自 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银川市巩固成果专项资金及各 级各类乡村振兴考核奖励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根据资金使用及 扶持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不足部分由金凤区本级财政配套。
四、到户奖补项目
(一)种植养殖业奖励
1.温棚种植。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自有种植 或租种设施温棚(1 栋及以上)的按照春、秋两季(茬)给予种 苗奖补,每种植一季(茬)给予2000 元种苗奖补,要求脱贫户 和“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当年实际种植经营。
2.牛羊养殖。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在辖区内 饲养存栏的牛、羊给予饲草料奖补。奖补范围为当年该户春季集 中防疫(包括春季补针)登记实际养殖的牛、羊,以验收时间逐 户核实在养的实际养殖数量为准:①饲养 1-9 头牛的按每头 650 元(按头核算)给予一次性饲草料奖补,饲养 10 头牛及以上的 一次性总共给予6000 元饲草料奖补;②饲养 1-9 只羊的按每只 220 元(按只核算)给予一次性饲草料奖补,饲养 10 只羊及以上的一次性总共给予2000 元饲草料奖补,牛羊同时养殖的可叠加 落实奖补政策。
(二)务工就业奖补
1.务工就业奖励。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成 员务工就业(含自主创业和临时就业)且工资性收入达到以下标 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一年度 10 月到当年 10 月为一个周期 (12 个月),周期内务工就业收入达到 1 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 性奖励 1000 元,收入达到 2 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 2000 元,收入达到 3 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 3000 元,收入达 到 4 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 4000 元,收入达到 5 万元及 以上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 5000 元,以上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不超过 6000 元。
2.务工交通补贴。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成 员跨县、跨省务工就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奖补。稳定务工就业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跨县的给予 400 元一次性交通补助,跨 省给予 1000 元一次性交通补助,稳定务工就业6 个月以上的, 跨县的给予600 元一次性交通补助,跨省的给予 1400 元一次性 交通补助,以上奖补每户不限人数。
以上务工就业奖励和务工交通补贴同步分别落实,可重复享 受,申请了就业部门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的脱贫户或“三类 人员”监测对象不可再申请以上务工交通补贴。由奖补对象提出 申请,提供务工就业和工资收入证明,适当简化程序,降低申报 条件,对无法提供就业合同、社保缴纳等务工就业证明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盖章和预留联系方式的用工用人证明材料,对无法 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的,可提供预留转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微信 (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经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核 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落实奖补政策,既要确保应奖尽奖,应 补尽补,也要坚决杜绝虚报冒领。
3.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乡 村公益性岗位 258 个,优先安排“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有劳动能 力无就业的家庭成员上岗,聘用周期 1 年(12 个月),其中, 良 田镇购买180 个岗位,丰登镇购买40 个岗位,长城中路街道 13 个岗位,黄河东路街道 12 个岗位,满城北街街道 13 个岗位。财 政衔接资金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原扶贫公益性岗位)工资按照 城市地区 2050 元/月,农村地区1500 元/月执行,资金预算按照 2024 年整年度各镇街实际上岗乡村公益性岗位人数进行安排,确 保符合条件的已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监测家庭至少有 1 人就业。
(三)教育奖补
1.中高职技师专科。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 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以下同)、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在校生的(包括 顶岗实习),落实国家“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相关政策,按 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2000 元标准给予春季学期、秋季学期“雨 露计划”奖补。
2.本科及以上。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当 年有供养在校或新考入本科及以上(含大学预科)学历大学院校学生的,给予本科及以上(含预科)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脱贫 户及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家庭按照每名在校生按照每学期 1500 元标准给予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未消除风险或新识别纳入的 “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按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2000 元标准 给予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
3.小学和初中。对满城北街街道、黄河东路街道、长城中路 街道“十三五”易地搬迁劳务移民脱贫户及“三类人员”监测对 象家庭,当年在金凤区辖区学校供给小学、初中学生并在合法正 规“小饭桌”托管机构托管的,给予劳务移民子女“小饭桌”费 用奖补,解放劳务移民家庭劳动力,促进就近就业增加收入。奖 补标准按照“小饭桌”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证明、托管协议和收 费凭据为准,经所在社区初审和街道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当 年费用在 6000 元以内(含 6000 元)的按照实际费用奖补,超过 6000 元的按照最高 6000 元进行奖补,每户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 6000 元。
(四)金融扶持
1.小额信贷和“富民贷”。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 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提供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按照 5 万元以 内(含)免抵押免担保、1 年期(含)执行,根据《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 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 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宁银保监 发〔2021〕7 号)要求,贴息政策为 2023 年按季度(月)付息的全额贴息、2024 年起按季度(月)付息的按照80%贴息执行。对 一般农户持续稳定开展农业相关生产经营的提供乡村振兴“富民 贷”,按照要求执行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免抵押免担保、5 年期(含) 以内及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优 惠政策。
2.人身“健康保”。为防止因病因意外导致重大家庭变故, 造成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针对已脱贫人口、“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人口购买“ 乡村振 兴健康保”(意外伤害险),保险周期12 个月,保费每人 45 元或 者按照自治区调整政策执行,由本级财政资金予以奖补。
五、经营主体奖补项目
(一)就业帮扶车间。对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 认定报自治区备案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辖区移民(其中已脱贫人 口或“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占比达到20%)就近就业的,按照吸 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全年吸纳 11 人至 20 人、21 人至 60 人、61 人至 100 人、100 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补 贴 2 万元、3 万元、6 万元、10 万元,吸纳200 人以上就业其中 50%的农户稳定就业达到60 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由帮 扶车间提出申请,附工资发放花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户 属性、联系电话和签字手印)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 宝)转账记录,由对应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发放。
(二)其他经营主体。对于辖区内其他经营主体(包括企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开展各类生产经营吸纳辖区移民(其中已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占 比达到20%)就近就业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奖补。 奖补标准为:全年吸纳 11 人至 20 人、21 人至 60 人、61 人至 100 人、100 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1.5 万元、3 万元、5 万元;吸纳200 人以上就业其中50%的农户稳定就业达到60 天以 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附工资发放花 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户属性、联系电话和签字手印)和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由对应村(社区) 初审,镇(街道)审核发放。
六、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
以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持政 策均以项目形式实施,“雨露计划”实施主体为农业农村和水务 局(乡村振兴局),其他奖励扶持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为各镇街。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村(社区)申报、 镇(街道)审核、县(区)审定”程序上报各类奖励扶持项目, 纳入项目库管理,未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不予拨付资金。
(二)验收兑现
1.验收程序。各类奖励扶持项目履行“农户(主体)申报、 村(社区)初验并公示、镇(街道)审验并公示、责任单位兑现 并公告”程序,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要牵头组织财 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做好奖补项目抽查检查工作,开展不少于 30%的奖补户抽验核查。各类补助项目验收、公示程序完成 后,责任单位要在 5 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奖补资金。
2.公示要求。项目申报环节严格落实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村 (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事前”公开公示制度,验 收审核环节落实村(社区)、镇(街道)“事中”公开公示制度, 奖补兑现完成后落实村(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事 后”公开公告制度,主动 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类公示公告时 间不少于 10 天(含周末及节假日)。
(三)备案要求
当年各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 持项目实施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农业农村和 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备案(报备材料《关于某一类奖补项目实 施完成后备案的函》),并附具体奖补花名册(包括奖补项目、奖 补对象属性、奖补金额、奖补内容,务工奖补和一次性交通补贴 要注明务工地点、务工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类奖补政策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镇、涉农街道作为到户奖补项目实施责任 主体,要明确责任人,主动研究奖补政策落实和兑现,做好各类 奖补政策宣传和解读,督促指导相关村(社区)摸清底数,及时 上报各类奖补项目,及时组织开展到户类项目村(社区)初验、
镇(街道)复验、资金兑现。严格落实三级“事前、事中、事后” 公示公告制度。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涉农街道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倒排工期、 算好细账、精心落实,按照政策要求成熟一批兑现一批,全力推 动各类到户奖补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益。在 9 月底前将所有满 足条件的到户扶持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务工就业奖补 9 月底不能 及时兑现完成的,务必在 10 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成。
(三)强化资金监督。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 资金使用、财务支出等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贪 污、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纪委监委、审计局、 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要严格落实扶持资金 监管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 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扶持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将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政策自印发当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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