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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 2024 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持政策(暂行)
时间:2024-09-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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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  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  认真落实  自治区、银川市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过渡期内奖补扶持政  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移民致富提升行动,  促进已脱贫人口及“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持续增收,结合金凤区  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把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脱贫人  口及易返贫“三类人员”监测对象重点群体收入作为主攻方向,  坚持扶智扶志有机结合,聚焦产业就业和综合保障,充分发挥资  金使用效益,加大到户帮扶力度,增强自我发展内生动力,提高  自我发展抗风险能力,建立“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  长效奖励帮扶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成果,不断缩小收入差距,为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二、奖补对象

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为辖区良田镇、丰登镇、长城中路街道  高桥家园、满城北街街道居安家园和临阅家园、黄河东路街道金  凤花园脱贫户(不包括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  息系统中状态为“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及“三类人员”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辖区  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资金来源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  号)和《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  财政衔接资金促进脱贫群众稳定增收的通知》(宁乡振发2023〕  79  号)等政策要求,奖补扶持资金按照使用要求从当年中央和自  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银川市巩固成果专项资金及各  级各类乡村振兴考核奖励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根据资金使用及  扶持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不足部分由金凤区本级财政配套。

四、到户奖补项目

(一)种植养殖业奖励

1.温棚种植。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自有种植  或租种设施温棚(1  栋及以上)的按照春、秋两季(茬)给予种  苗奖补,每种植一季(茬)给予2000  元种苗奖补,要求脱贫户  “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当年实际种植经营。

2.牛羊养殖。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在辖区内  饲养存栏的牛、羊给予饲草料奖补。奖补范围为当年该户春季集  中防疫(包括春季补针)登记实际养殖的牛、羊,以验收时间逐  户核实在养的实际养殖数量为准:①饲养  1-9  头牛的按每头  650  元(按头核算)给予一次性饲草料奖补,饲养  10  头牛及以上的  一次性总共给予6000  元饲草料奖补;②饲养  1-9  只羊的按每只  220  元(按只核算)给予一次性饲草料奖补,饲养  10  只羊及以上的一次性总共给予2000  元饲草料奖补,牛羊同时养殖的可叠加  落实奖补政策。

(二)务工就业奖补

1.务工就业奖励。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成  员务工就业(含自主创业和临时就业)且工资性收入达到以下标  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一年度  10  月到当年  10  月为一个周期  12  个月),周期内务工就业收入达到  1  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  性奖励  1000  元,收入达到  2  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  2000  元,收入达到  3  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  3000  元,收入达    4  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  4000  元,收入达到  5  万元及  以上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  5000  元,以上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不超过  6000  元。

2.务工交通补贴。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成  员跨县、跨省务工就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奖补。稳定务工就业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跨县的给予  400  元一次性交通补助,跨  省给予  1000  元一次性交通补助,稳定务工就业6  个月以上的,  跨县的给予600  元一次性交通补助,跨省的给予  1400  元一次性  交通补助,以上奖补每户不限人数。

以上务工就业奖励和务工交通补贴同步分别落实,可重复享  受,申请了就业部门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的脱贫户或“三类  人员”监测对象不可再申请以上务工交通补贴。由奖补对象提出  申请,提供务工就业和工资收入证明,适当简化程序,降低申报  条件,对无法提供就业合同、社保缴纳等务工就业证明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盖章和预留联系方式的用工用人证明材料,对无法  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的,可提供预留转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微信  (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经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核  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落实奖补政策,既要确保应奖尽奖,应  补尽补,也要坚决杜绝虚报冒领。

3.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乡  村公益性岗位  258  个,优先安排“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有劳动能  力无就业的家庭成员上岗,聘用周期  1  年(12  个月),其中,    田镇购买180  个岗位,丰登镇购买40  个岗位,长城中路街道  13  个岗位,黄河东路街道  12  个岗位,满城北街街道  13  个岗位。财  政衔接资金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原扶贫公益性岗位)工资按照  城市地区  2050  /月,农村地区1500  /月执行,资金预算按照  2024  年整年度各镇街实际上岗乡村公益性岗位人数进行安排,确  保符合条件的已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监测家庭至少有  1  人就业。

(三)教育奖补

1.中高职技师专科。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  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以下同)、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在校生的(包括  顶岗实习),落实国家“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相关政策,按  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2000  元标准给予春季学期、秋季学期“雨 露计划”奖补。

2.本科及以上。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当  年有供养在校或新考入本科及以上(含大学预科)学历大学院校学生的,给予本科及以上(含预科)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脱贫  户及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家庭按照每名在校生按照每学期  1500  元标准给予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未消除风险或新识别纳入的  “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按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2000  元标准 给予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

3.小学和初中。对满城北街街道、黄河东路街道、长城中路  街道“十三五”易地搬迁劳务移民脱贫户及“三类人员”监测对  象家庭,当年在金凤区辖区学校供给小学、初中学生并在合法正  “小饭桌”托管机构托管的,给予劳务移民子女“小饭桌”费  用奖补,解放劳务移民家庭劳动力,促进就近就业增加收入。奖  补标准按照“小饭桌”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证明、托管协议和收  费凭据为准,经所在社区初审和街道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当  年费用在  6000  元以内(含  6000  元)的按照实际费用奖补,超过  6000  元的按照最高  6000  元进行奖补,每户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  6000  元。

(四)金融扶持

1.小额信贷和“富民贷”。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  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提供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按照  5  万元以  内(含)免抵押免担保、1  年期(含)执行,根据《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  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  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宁银保监  发〔2021〕7  号)要求,贴息政策为  2023  年按季度(月)付息的全额贴息、2024  年起按季度(月)付息的按照80%贴息执行。对  一般农户持续稳定开展农业相关生产经营的提供乡村振兴“富民  贷”,按照要求执行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免抵押免担保、5  年期(含)  以内及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优  惠政策。

2.人身“健康保”。为防止因病因意外导致重大家庭变故,  造成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针对已脱贫人口、“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人口购买“  乡村振  兴健康保”(意外伤害险),保险周期12  个月,保费每人  45  元或  者按照自治区调整政策执行,由本级财政资金予以奖补。

五、经营主体奖补项目

(一)就业帮扶车间。对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  认定报自治区备案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辖区移民(其中已脱贫人  口或“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占比达到20%)就近就业的,按照吸  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全年吸纳  11  人至  20  人、21  人至  60  人、61  人至  100  人、100  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补    2  万元、3  万元、6  万元、10  万元,吸纳200  人以上就业其中  50%的农户稳定就业达到60  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由帮  扶车间提出申请,附工资发放花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户  属性、联系电话和签字手印)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  宝)转账记录,由对应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发放。

(二)其他经营主体。对于辖区内其他经营主体(包括企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开展各类生产经营吸纳辖区移民(其中已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占  比达到20%)就近就业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奖补。  奖补标准为:全年吸纳  11  人至  20  人、21  人至  60  人、61  人至  100  人、100  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1.5  万元、3  万元、5  万元;吸纳200  人以上就业其中50%的农户稳定就业达到60  天以  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附工资发放花  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户属性、联系电话和签字手印)和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由对应村(社区)  初审,镇(街道)审核发放。

六、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

以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持政  策均以项目形式实施,“雨露计划”实施主体为农业农村和水务  局(乡村振兴局),其他奖励扶持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为各镇街。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村(社区)申报、  镇(街道)审核、县(区)审定”程序上报各类奖励扶持项目,  纳入项目库管理,未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不予拨付资金。

(二)验收兑现

1.验收程序。各类奖励扶持项目履行“农户(主体)申报、  村(社区)初验并公示、镇(街道)审验并公示、责任单位兑现  并公告”程序,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要牵头组织财  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做好奖补项目抽查检查工作,开展不少于  30%的奖补户抽验核查。各类补助项目验收、公示程序完成  后,责任单位要在  5  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奖补资金。

2.公示要求。项目申报环节严格落实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村  (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事前”公开公示制度,验  收审核环节落实村(社区)、镇(街道)“事中”公开公示制度,  奖补兑现完成后落实村(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事  ”公开公告制度,主动 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类公示公告时  间不少于  10  天(含周末及节假日)。

(三)备案要求

当年各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  持项目实施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农业农村和  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备案(报备材料《关于某一类奖补项目实  施完成后备案的函》),并附具体奖补花名册(包括奖补项目、奖  补对象属性、奖补金额、奖补内容,务工奖补和一次性交通补贴  要注明务工地点、务工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类奖补政策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镇、涉农街道作为到户奖补项目实施责任  主体,要明确责任人,主动研究奖补政策落实和兑现,做好各类  奖补政策宣传和解读,督促指导相关村(社区)摸清底数,及时  上报各类奖补项目,及时组织开展到户类项目村(社区)初验、

镇(街道)复验、资金兑现。严格落实三级“事前、事中、事后”  公示公告制度。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涉农街道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倒排工期、  算好细账、精心落实,按照政策要求成熟一批兑现一批,全力推  动各类到户奖补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益。在  9  月底前将所有满  足条件的到户扶持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务工就业奖补  9  月底不能  及时兑现完成的,务必在  10  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成。

(三)强化资金监督。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  资金使用、财务支出等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贪  污、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纪委监委、审计局、  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要严格落实扶持资金  监管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  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扶持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将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政策自印发当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12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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