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新生活超市销售的辣椒和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辣椒和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辣椒和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姜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永宁县望远镇龚会敏蔬菜摊处购进,该批次辣椒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宁夏诚洋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仅能提供涉案姜和辣椒的供货商资质、验收入库单及销售记录,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在执法人员结束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联系供货方索取进货票据及快速检测合格证明,于2024年11月28日当天补充提交至办案机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本案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88元;2、罚款6000元。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小任果蔬河山郡店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老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老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老姜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从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农贸市场李红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润鑫客生活超市销售的甜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甜椒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甜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甜椒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日从四季鲜水果批发市场小摊贩“小吴蔬菜”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本案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6000元。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杭卓便利超市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辣椒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辣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辣椒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从宁夏传林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鸿之韵食品商行通达南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枸杞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老枸杞中所检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老枸杞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老枸杞系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从中宁县红杞果商行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票据。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通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良田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姜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从宁夏鲜尚鲜果蔬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宁夏四季鲜农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批次姜的快速检测报告。2024年11月30日,当事人又提供了新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内部进行农残快速检测的检测信息,显示涉案姜经农残快速检测为合格。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天天来果蔬超市销售的芒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芒果中所检项目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芒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芒果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从永宁县望远镇元亨果业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通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小任果菜篮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来城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姜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从永宁县望远镇解颂蔬菜经销部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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