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文件>区政府文件>区政府办发
索 引 号: | /2022-0086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25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1-11 |
名 称: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凤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 金凤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方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海阅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国有空间运营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
现将《金凤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保障残疾人权益,加快推进金凤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发〔2016〕89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以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为抓手,切实保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着力补齐残疾人就业领域补短。
二、工作内容
(一)征缴对象:金凤区辖区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残保金的缴费人。
(二)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三)征缴标准: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缴期限:残保金按年计算,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分次缴纳。分次缴纳可按月或按季缴纳,但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残保金缴清。
(五)征缴原则: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35%缴入自治区级国库,25%缴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国库,40%缴入所在地县(县级市、区)级国库。
(六)征缴方式:残保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七)奖罚比例: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基础上,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将享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对欠缴保障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任务分工
(一)残联要加强残保金政策的宣传及残保金审核工作,主动对接企业、劳动就业等部门,鼓励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于每年3月下旬,将用人单位按比例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上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进行集中公示,落实好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资金的奖励。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财政及征收部门联合追缴。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残保金的征收工作,为企业开展残保金政策宣传和缴费辅导,落实残保金优惠政策,夯实日常征管基础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残联,结合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在招聘、遴选、调剂疾人就业等方面给予统筹安排和适当倾斜。
(五)各用人单位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积极主动申报、缴纳。2021年属期的按期进行申报缴纳;2021年属期以前年度的,积极对接财政协调、筹措资金,禁止通过挪用、截留、违规拨付等办法调剂资金。
(六)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残保金征缴宣传工作,并做好舆情管控。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残保金征缴是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政策,也是审计和检察院公益诉讼关注重点。各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残保金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规范本单位工作流程和机制,坚持原则,注重方法,按期完成残保金工作收缴。
(二)加强宣传,做好征缴辅导。残联、财政、税务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辅导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手机等媒体刊播征缴信息,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重点对未申报机关事业单位逐一辅导,确保掌握残保金征收政策,增强依法缴费意识,带头缴纳残保金,同时要避免残保金征收产生社会负面舆情。
(三)密切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信息共享、落实部门职责,全力推进征缴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残保金缴纳工作,确保全部申报、缴纳。财政、残联、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推信息、联合发文等多种方式凝聚合力,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四)强化督查,确保完成任务。在征缴期间,残联、财政等部门要对征缴情况进行催缴、督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度滞后,仍产生滞纳金等违规行为,或截留、挤占、挪用、虚报、贪污残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