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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政务预公开制度(试行)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2-01 10:05
   

为促进金凤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面向社会预公开和面向内部预公开,范围由各政务公开单位根据公开内容确定。

第二条 预公开内容:凡与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引发社会不公的事项,在研究决定前,只要不涉及国家 秘密,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第三条 预公开形式:面向社会预公开的,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面向内部预公开的,主要采取印发征求意见表、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四条 预公开期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天。面向内部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5天。

    第五条 预公开方法:预公开工作的实施,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并注意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预公开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对把握不准和容易引发不稳定的敏感问题,要及时上报金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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