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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2-01 1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金凤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凤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市属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金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金凤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金凤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金凤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是评定当年度金凤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所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公开内容。主要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金凤区政务公开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是: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4.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5.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6.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工作情况;

7.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法申请公开事项;

9.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三)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时限。主要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是否规定政务公开的时间,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固定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五)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相关机制,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更新发布。

(七)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考核政务服务中心及各部门窗口、民生服务中心是否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全程代办”服务,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服务。

(八)效果落实。主要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结果

 

第七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计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和量化标准,经金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三)考核小组采取网上评审、实地考核、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金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转交金凤区考核办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政务公开考核中前三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由金凤区政府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取消当年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考核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金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人的责任

(一)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

(二)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三)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四)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七)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市属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制度制定本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或补充制度,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金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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